第一條 為鼓勵臺灣同胞(企業或個人)在本省投資舉辦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臺灣同胞開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企業(以下簡稱臺胞投資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准後一個月內,向授權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主管機關。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地(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轄區內臺胞投資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的初審手續。
第三條 臺胞投資企業申請開業登記時,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申請登記表;
二、審批機關頒發的批准證書;
三、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臺胞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四、大陸方合營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資信證明及大陸方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五、臺灣投資者以企業名義投資的應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公證機關的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以個人名義投資的應提交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和資信證明;
六、臺胞投資企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城市建設、供水供電及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保核準文件;
七、有專項規定行業還需提交國家規定的部門批准文件。
第四條 臺胞投資企業經核準登記,從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即告正式成立。其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國家的法律保護。
第五條 臺胞投資企業改變登記註冊事項以及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應在原審批機關批准後的一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決議;
三、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臺胞投資企業變更住所,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註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應提交補充合同;變更企業類別,應提交補充合同;變更董事長、副董事長,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大陸方人員的身份證明;變更總經理、副總經理,應提交被聘任大陸方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註冊資本,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補充合同,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第六條 臺胞投資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或變更登記時,應按規定繳納登記註冊費或變更登記費。
第七條 臺胞投資企業合同期滿或提前中止合同,應在原審批機關批准後的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出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四、稅務、海關出具的核銷證明。
第八條 各地(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對轄區內臺胞投資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本辦法的行為,應依法予以查處。
第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從接到臺胞投資企業申請開業登記或變更登記的各項證件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予審核批復。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