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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法律監督能力 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時間:2007-09-14 13:42    來源:G--光明日報     
 
 
      檢察機關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維護公平正義的一道重要防線,同時又是和諧社會的建設者。因為,通過強化法律監督,妥善調解處理各方利益關係,有利於保持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對於檢察機關來說,法律監督能力就是檢察人員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素質和本領,也表現為檢察機關的領導體制、辦案機制、保障體系以及履行職能所具備的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監督能力是檢察機關綜合能力的體現。

  賈春旺檢察長在2004年12月召開的全國檢察長會議上把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能力概括為五個方面:一是履行檢察職能,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二是依法打擊預防職務犯罪,促進廉政建設的能力;三是正確處理群眾訴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能力;四是敢於監督、善於監督、規範監督,促進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五是強化自身建設和制約,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能力。這些關於法律監督能力的概括體現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特殊性,涵蓋了檢察工作的各個方面,是各級檢察機關全面提高法律監督能力的指南。

  筆者認為,人民檢察院在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宏大工程中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發揮著其他機關和部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它主要在三個方面發揮作用:首先,在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進程中發揮作用。為了保障社會主義民主,我國刑法將侵犯民主權利列為犯罪,規定了一系列具體罪名。對於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民檢察院都要依法行使審查逮捕權和提起公訴權,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其次,通過檢察執法活動,在維護包括司法公正在內的社會公平正義中發揮作用。維護公平和正義,是當代國際司法活動的主旋律。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的一項主要內容,就是對包括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在內的國家工作人員中的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活動依法進行偵查、提起公訴,通過國家審判,懲治邪惡,保護善良,維護司法公正,進而維護和實現整個社會公平正義。再次,通過全面履行檢察職能,在維護社會安定中發揮作用。可以說,檢察機關的每一項職能,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息息相關,環環相扣,檢察職能履行的是否到位,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品質有著較大的影響。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個宏大社會工程,人民檢察院任重道遠,人民檢察官責無旁貸。

  那麼,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能力建設的途徑有哪些呢?第一,加強檢察理論學習,為強化法律監督能力建設提供理論支撐。檢察權的行使具有行政和司法的雙重屬性,檢察官和檢察機關的管理也應當具備這兩種特點。檢察機關要遵循這種規律和特點,探索檢察人才培養和分類管理、績效管理、檢察文化建設和創建學習型檢察院的路徑,促進隊伍建設專業化、管理科學化。檢察理論學習要緊跟檢察實踐的新發展,把那些來源於實踐、行之有效的經驗及時總結和昇華為理論,不斷深入把握檢察工作的內在規律,豐富其理論內涵,使檢察工作更好地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通過學習研究成果的轉化指導工作。

  第二,緊扣法律監督主題,強化法律監督能力建設。1.要強化訴訟監督,做維護社會主義公平正義的“神斧”。檢察機關要集中力量查處發生在基層群眾身邊,群眾反響強烈以及與群眾利益聯繫密切的職務犯罪案件,並依法從重處罰,形成震懾效應。2.要嚴格依法辦案,做誠信社會的“樣板”。對證據的收集採信,要客觀真實,嚴格法律程式,做到既要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也要收集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既要做到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相結合,又要做到維護法律尊嚴與人文關懷相結合;既要把每一件案子都辦成鐵案,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又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3.要妥善化解矛盾,做促進和諧社會的“減法”。安定有序是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標誌,作為國家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具有解決各種衝突和糾紛的權威地位,理應在運用司法職能解決各種社會糾紛、化解各種糾紛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三,加強與其他監督主體配合,自覺接受外部監督,實現法律監督能力的拓展。中央在關於建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強調,要“充分發揮各監督主體的積極作用,提高監督的整體效能。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方式,努力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作機制。”目前我國的監督體系主要包括黨的監督、人大的監督、政府專門機關監督、司法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等。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和其他監督之間存在一種互相促進、在共同目標下互相協調的關係。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其他監督主體的聯繫,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和其他監督形式有機結合起來,整合監督資源,提高監督整體效能,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作用。

  (作者單位: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檢察院)
 
編輯:李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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