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9月12日消息 承審陳水扁家弊案的合議庭,在判決中重話責扁為一己之私,縱容家人與身旁親信,以權生錢;且高舉改革大旗,私下行貪腐事實。斥責扁妻吳淑珍借權勢地位,獲取鉅額私利,公款私用,與民間企業主往來,失所分際,將當時陳水扁的臺當局領導人職位,限縮于為財團豪閥服務。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扁案判決書包含判決本文、附表及相關錢流程圖,總共厚達1523頁。雖然還未正式印刷製作判決正本,但合議庭仍用了一頁多的篇幅,重話斥責扁珍的貪腐行徑。
判決理由指出,陳水扁卻為一己之私,縱容家人與身旁親信,以權生錢,致未能秉持廉潔自守初衷,將公務機要費費任意挪取、佔用,甚至以不法方式詐領,致立意良善的公務費,竟淪為陳水扁家族零用金。
陳水扁其時以臺當局領導人身份,公開高舉改革大旗,私下行貪腐之實,濫用職權,上從假借經濟科技發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資職位,都能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陳水扁此舉,公私不分、知法犯法,有違法律人的良知,且已背棄臺灣民眾託付與期待,難為表率。
親信權貴有樣學樣,官箴日漸敗壞,主管機關配合浪費公款僅為解決私人財務,財政部門負責人必須戒慎恐懼安排私人職位;內政部門負責人配合提供標案數據,可見一斑。又知法犯法,以空前繁複手段,將不法所得洗至海外。
判決書指出,吳淑珍身為陳水扁之妻,因意外受身體上殘疾,固甚可憫。但她曾任“立委”,應知公帑來源於人民血汗。卻在陳水扁上臺後,不但不能力持清廉,反每每借權勢地位,獲取鉅額私利,公款私用,又與民間企業主往來,失所分際,將陳水扁的職位限縮于財團豪閥之服務。
判決書說,夫妻二人且在2006年間公務機要費案爆發爭議後,不知以民意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窮盡臺當局領導人的權力,以可操縱的行政及黨政之力,大肆進行全面性的滅證、偽證、串供。陳水扁明知己咎,卻以“前朝不法”在先,發動轉型正義攻勢,企圖合理化自己惡行,藉以逃避司法的偵查及訴訟進行,即便卸任之後,仍以過往豐厚人脈及殘存權力繼續為之,從不間斷。
判決書指出,陳水扁秉其權勢,視社會基柱的法律為無物,再肆意冠以政治干預,不願循正當訴訟程式,每每以政治干擾司法,不論法律、證據,不提自家異於正常收支之鉅額資產,言卻必稱司法迫害云云,顯然對犯罪明確已然自知,僅僥倖圖政治勢力介入解決而已,身為法律人,卻視司法為玩物,甚屬不該。 (雲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