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組織
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市議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分別選產生。議員由高雄市公民直接選舉產生,凡臺灣居民,在高雄市定居四個月以上,年滿二十三歲,未受刑事處分或禁治產宣告者,可為市議員候選人。議員名額以選舉區為單位,依選舉區人口比例分配議員名額,高雄市分為五個選舉區,對於女性議員,訂有保障名額,各選舉區選出議員名額達五名以上者,至少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名,全市民由原住民選出原住民議員一名。議會組織基本上為由正副議長、議員及行政幕僚單位所組成。
議會職權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議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市“法規”。
二、議決市預算。
三、議決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市政府組織自治條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校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此外,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市議員有向市長及各局處會及直屬機關首長質詢之權。
高雄市議會府會關係
一般監督關係
項目調查小組
議決與執行關係
市“法規”
市預算及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市財產之處分
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市政府提案事項
人民請願
提案與審議關係
決策案
法規案
預算案
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案
市財產處分案
市政府組自治條例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案
聽取報告與質詢關係
市政總質詢
業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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