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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議會簡介

  時間:2008-10-29 14:07    來源:台灣網     
 
 

 

  沿革

  臺灣光復之初,設立八縣九市,苗栗隸屬新竹縣。1950年十月二十五日全省行政區域由原八縣九市改設二十一縣市。苗栗縣設置後,旋于1951年一月七日投票選舉第一屆縣議員,同年一月二十九日就職,苗栗縣第一屆議會正式成立。

  該會成立後,因無議事廳設施,乃選定苗栗鎮中正路一一三號為建築用地,于1951年十一月施工,翌年四月落成,但受財力限制,因陋就簡,僅議事廳一棟,辦公聽兩間。嗣後議席增加,廳舍不敷使用,另選定苗栗市縣府路一○二號現址遷建,1969年六月十八日施工,次年七月竣工啟用至今。

  該會自第一屆議會成立以來,已歷十五屆。議會成立伊始議員人數三十五人,任期二年,間或有更易,現為三十八人,任期四年。

  職權

  1.議決縣規章。

  2.議決縣預算。

  3.議決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4.議決縣財產的處分。

  5.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6.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

  7.審議縣決算的審核報告。

  8.議決該會議員提案事項。

  9.接受人民請願。

  10.其他依當局“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的職權。

  議員的選舉

  議員名額

  縣議員由縣民選舉,其名額依下列規定:

  1、議員總額依1998年一月二十四日選出的議員名額為基準(該縣為三十八人),如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必要者,其調整標準為:人口逾四十萬人至八十萬人者,每增加四萬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過四十三人。

  2、平地及山地原住民議員應選名額,以每一平地及山地原住民人口,在1500人以上者,于議員總額內應有平地及山地原住民選出的議員。

  婦女參政保障

  各選區選出的議員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議員的任期

  縣議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經選出的縣議員應于上一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議員的補選

  議員因辭職、去職或死亡,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所遺任期不滿兩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以上時,不再補選。

  議長、副議長的產生

  議員宣誓就職典禮的同一天,由議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分別互選,以得票達出席總數過半數為當選。  

  會議

  一、大會:

  (一)定期會:由議長依職權召集,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三十日,每年審議預算的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五日。

  (二)臨時會:經縣長、議長請求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以屬於該會職權而有時間性的事項,請求開會時,議長應于十日內為之。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

  二、委員會:

  (一)審查委員會:

  第一審查委員會:審查民政、地政、社會、研考、行政、人事、政風、警察、消防、衛生、環保等預決算案及議案。

  第二審查委員會:審查財政、主計、稅捐等預決算案及議案。

  第三審查委員會:審查教育、文化、體育場等預決算案及議案。

  第四審查委員會:審查建設、工務、旅遊、農業、肉品市場、動物防疫等預決算案及議案。

  (二)程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各種提案、人民請願案及與議事有關事項。

  (三)紀律委員會:審議大會移付懲戒或違反議事規則,妨礙秩序等案件。

 
編輯:賀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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