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議事規則于2007年12月19日經臺北市政府修正,規定了市政會議的一般規程。
列席與頻率
市政會議作為臺北市市政最高決策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局長、處長、主任委員等一級機關領導及市長指定人員組成。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併為主席,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市長代理;市長、副市長均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一級機關領導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市政會議時,指定副領導或主任秘書代理。
市政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內容
下列事項經市政會議決定或決議:
一 施政計劃與預算。
二 提送臺北市議會之議案與報告。
三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市營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四 臺北市自治規則。
五 臺北市政府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
六 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七 市長交辦事項。
八 其他有關市政建設之重要事項。
會議議程
市政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制:
一 報告事項。
二 討論事項。
編入議程前,報告事項經臺北市政府一級機關領導核準,討論事項簽報市長核準。
市政會議依議程所訂之順序進行,必要時主席可以變更議程。開會時有緊急事項者,經主席許可,提出臨時動議。
市政會議議程排定後,各機關有臨時重大或急迫性之事項,經核準後,不及編入當次議程者,報請秘書長同意後補列臨時提案,議案資料于開會時分送。
各機關研訂之要點、注意事項或其他行政規則,擬提市政會議報告或討論者,先簽請秘書長指派參事、技監或顧問召集相關機關審查後依規定程式辦理。
市政會議議程數據至遲于開會前一日傳輸各出列席人員,會前不對外公開。具機密性之議案,編列機密議程,議案資料于會場分送,會後收回。出列席人員認該資料有參閱必要而需保留時,經提案機關同意後,簽收並妥慎保管。
市政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結論。
會議記錄
市政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 會議次數。
二 會議時間。
三 會議地點。
四 主席、出列席人員之姓名。
五 紀錄人員之姓名。
六 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 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 其他記載事項。
紀錄于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及相關機關,如有錯誤疏漏,于下次會議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市政會議議程之編制、會議之紀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辦理。
市政會議之決定、決議事項,須對外發佈者,由臺北市政府發言人室統一發佈。
市政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遵循島內相關規定,對外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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