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職權
1. 議決臺北市“法規”
視地方實際需要制定市法規。與“中央法規及法律”抵觸者無效。
“立法”方式:
a. 市府研擬草案提送議會三讀通過。 b. 議員提案三讀通過,送市府執行。
2. 議決市預算及審議決算之審核報告
看緊市民的荷包,並監督市府預算執行情形。
3. 議決市稅課
市府若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時,需經議會三讀通過方可課徵。
4. 議決市財產的處分
需經議會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5. 議決市政府組織規程及市屬事業機構之組織規程
防止市政府及其事業機構組織無限制擴大。
6. 議決市府提案及議員提案
議決各類提案,為民喉舌,反映民意。
7. 接受人民請願
替市民主持公道。
8. 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議會功能
市議員依“法令”賦予之職權。一方面制衡市府避免獨裁,一方面監督市政,興利除弊保障市民權益,以求市民最大福祉。
議員任務
反映民意,為民喉舌。導正市府制訂公共政策的方針。
作為市民與市府間溝通的橋梁。
代表市民審議市預算、決算之審核報告、市“法規”及其他各類議案。
代表市民監督市政府,切實執行市政建設。
議員權力
1. 議決權
為審慎審查各類議案,成立七個委員會分別審查之,並將審查結果送大會議決或向大會報告。
2. 質詢權
針對市長施政計劃、各項施政報告、項目報告等以及各局處之業務執行情形,于開會時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出建言和意見等。市政總質詢在大會向市長提出,以政策性重要者為原則,由市長負責答覆。
業務質詢向市府所屬各局處及公營事業機構提出,以其所職掌之業務為範圍由各有關單位首長負責答覆。
3. 提案權
對市府之各項建議可提案經大會通過後送市府執行,議會提案應三人以上之附署,但“市法”之提案, 應有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附署,並經程式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提送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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