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時間:2004-11-12 11:13   來源:
  “立法院”為臺灣當局的“最高立法機構”。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90年代“政治革新”後,“立法院”失去了“行政院院長”的人事任命同意權,但同時增加了“倒閣權”、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此外,“立法委員”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的規定的適用範圍縮減為會期之內。在2000年4月24日通過的第六次“修憲案”中,“國民大會”確定無形化,其原有的人事同意權等職權大多轉移到“立法院”,“立法院”的權力大幅擴張。

   “立法院”設正、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分別選出。由於“立法院”對於“總統”的人事權、命令權擁有廣泛的同意權、決議權,並且對“行政院”擁有廣泛的決議權,因此,“立法院”的地位與作用十分重要,對於“總統”與“行政院長”的權力關係也有著重大的影響力。

   自2000年4月“國民大會”走向虛級化後,“立法院”不僅成為最高立法機關,而且成為唯一的最高民意代表機關。其主要權力有:

   一是法案議決權。作為臺灣當局的“最高立法機構”,“立法院”對於“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立法院”所提出的法律案、條約案,以及專屬“行政院”提出的預算案,享有最後議決權。“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一齣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除“憲法”另有規定,一般取得出席委員的過半數同意即可。

   二是監督“行政院”。由於“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因而“立法院”對“行政院”的施政起到強力的監督作用。主要監督方式除法案與預算議決權外,主要有質詢權、“倒閣權”以及議決其他“國家重要事項”的權利等。

   三是提案罷免、彈劾“總統”。“立法委員得提案罷免副總統,經全體立委1/4提議,全體立委2/3同意後提出,完成提案,送中央選舉委員會舉辦投票,經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數過半數以上同意罷免,即可完成罷免案”。“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之彈劾案,須以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決議之,向任務型國民大會提出”。所謂內亂罪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復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手斷實行者”。

   四是“修憲”提案權。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齣席,以及出席“立委”的四分之三決議,可提出“憲法修正案”,再提請任務型“國民大會”復決。

   五是決議領土變更權。“中華民固有之領土,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齣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議決,可提議變更,之後提請任務型國民大會復決同意”。

   六是人事任命同意權。“總統”提名的“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若干,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正院長、監察委員,監察院審計長”,由“立法院”行使最後任命權。

   從“總統”、“行政院”以及“立法院”三者之間的權責來看,“總統”雖然可以透過操控“行政院”而掌控行政大權,但“行政院”才是真正“憲法”意義上的最高行政機關,且不向“總統”負責,單獨向“立法院”負責。因而臺現行“憲政體制”既不是“總統制”,也非“內閣制”,而是類似法國同時存有總統與“行政院長”兩位行政首長的“雙首長制”,“總統”、“行政院”以及“立法院”三者之間的也常因權責不清而導致政局紛亂。
編輯: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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