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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風箏網】風箏競賽的規則(三)

時間:2010-04-15 16:51   來源:濰坊風箏網

  第五章  犯規與失敗
    

  第十二條 犯規
  

  凡有以下情節之一者,均取消比賽資格: 
  

  (一)風箏比賽的放飛只能手工操作,不能借助於其他器材,如電動和遙控裝置。
  

  (二)放飛時,運動員超越放飛區域或道位。
  

  (三)運用收放線有意纏繞他人風箏。
  

  (四)放飛線定長標記脫落或未標。
  

  (五)放飛時,未帶準飛證或私自塗改準飛證。
  

  (六)準飛證的類,型和放飛風箏編號不符。
  

  (七)工藝評分後,風箏替換,轉借,增減裝飾品。
  

  (八)檢錄三次不到者。
  

  (九)放飛中,將出現纏繞或碰線時,不服從裁判員調度。
  

  (十)軟體風箏內有硬連接或內藏支撐物。

  第十三條 失敗
  

  (一)三次起飛失敗者。
  

  (二)留空時間少於5分鐘(不含5分鐘)。
  

  (三)風箏主體損壞,散架,斷線,脫手。
  

  第六章 場地,器材
    

  第十四條 場地
  

  競賽場地有兩種形式;
  

  (一)長方形:競賽場地長80-150米,寬80-100米。每條道位寬10米,長80-100米。以每條道位兩端的起,終點線為基準確性,分別劃出兩個寬10米,長15米的長方形留空計時區。
  

  (二)凹凸形:場地基本結構與長方形場地一致,其區別在於:以起點線為基準,將1,3,5,7道的留空計時區沿道位縱向延長線向前(後)移10米。
  

  (三)場地四週應儘量空曠和少有高大建築物。

  第十五條 檢查場地,器材
   

  (一)檢查場地,器材,風箏的鋼尺和計時秒錶,均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並經在關部門承認的合格產品,方可使用。
  

  (二)丈量風箏的鋼尺,應用以釐米為刻度的鋼卷尺。釐米以下單位採取進位法,即0。1釐米進為1釐米。
  

  (三)計算留空時間以分鐘為單位,分鐘以下單位採取進位法,即1秒進為30秒。30秒測角以5度為計算單位,其平均角度值如有餘數則進位於下一度數單位。
  

  (四)放飛場地內不得有任何障礙物和與比賽無關的人員。
  

  第七章 復線操縱風箏
   

  第十六條 復線操縱風箏競賽的特殊規定
  

  (一)復線操縱風箏比賽,除採用本規則第一至第六章的條款外,另制定以下特殊規定。如本規定與一 至六章條款有出入,以本規定為準。
  

  (二)復線操縱風箏不分型,不評工藝分,允許購買商品風箏參賽。
  

  (三)復線操縱風箏的引線,最少須兩根。
  

  (四)復線操縱風箏的競賽方式:
  

  1.個人賽:一人一隻或多只風箏。
  

  2.團體賽:每隊2-3人,每人一隻或多只風箏。   
  

  (五)復線操縱風箏的放飛為單個放飛,其順序由臨場抽籤決定。比賽時間為5分鐘。
  

  (六)復線操縱風箏的動作規定比賽分規定和自選圖形動作。
  

  1.個人賽
  

  (1)規定圖形:按評分細則制定的圖形進行比賽,風箏在空中運作的軌跡應與規定的圖形相似。
  

  (2)自選圖形:運動員自定,賽馬前向工藝,放飛裁判長申報。自選圖形不得與規定圖形相同。 
  

  2.團體賽
  

  (1)全隊協同放飛,使風箏同步運作並做相同的確良動作,充分展示全隊操縱風箏的技術水準。   

  (2)規定圖形:按評分細則制定的圖形進行比賽,各人操縱的風箏在空中運作的軌跡應同步一致。並和規定的圖形相似。

  

  (3)自選圖形:參賽隊自定,賽前向工藝,放飛裁判申報,不得與規定圖形相同。

  (七)放飛次數
  

  每名運動員(隊)進行兩輪放飛,取其中最佳成績為其成績。

  (八)助手人數
  

  每名運動員配兩名助手。一名托舉風箏,協助起飛;一名在動員身旁用旗語給裁判員示意動作圖形。

  (九)動作的完成
  

  規定和自選圖形,均應按規定順序進行。各參賽圖形之間可自由飛行。動員在做每一規或自選圖形前  應大聲報告或由助手用旗語示意作為某動作的開始信號。在規定的5分鐘時間內完成全部動作圖形(含起飛)。

  (十)放飛評分
  

  1.評分組由5名裁判員組成,分別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中間3名裁判員的平均分為動員的得分。
  

  2.每名裁判員依動員完成每個動作的準確度,控制能力,節奏等判分。
  

  3.未按規定順序完成的動作或漏做的動作不予評分。
  

  4.動員應按規定的放飛區域內操縱風箏,不得超越四週邊線。凡越線完成的動作,不予評分。越線的標準是兩腳完全離開邊線。    
  

  5.凡超過規定時間完成的動作,不予評分。
  

  6.完成起飛後的風箏,如再次落地(含裝飾物和“尾巴”),判比賽結束。
  

  7.團體賽時,裁判員應把一個隊視為一個整體進行判分。
  
  (十一)評分細則
  

  1.起飛10分
  

  風箏全部離開舉風箏助手的手和地面,即為完成起飛。起飛失敗一次扣5分。第二次起飛失敗再扣5分,第三次起飛只計放飛分,三次起飛均失敗取消放飛資格。
  

  2.規定動作60分
  

  (1)順時針圓兩個,要求動作柔和圓滑,圓周大小一致。每成功一個5分,滿分10分。    

 

  (2)逆時針圓2個,要求同(1)。每成功一個5分,滿分10分。

  (3)正三角形2個,要求三邊等長,轉角相等,飛行軌跡重合。每成功一個5分,滿面分10分。
  

  (4)正方形2個,每個5分,共10分。要求四邊筆直等長,轉角相等,飛行軌跡重疊。
  

  (5)水準8字2個,每個5分,共10分。要求飛行動作從兩圓切點開始並結束,每個8字由兩個同樣大小,彼此相切,並在同一水準線上的圓組成。
  

  (6)垂直8字2個,每個5分,共10分。要求第每個字由兩個同樣大小,彼此相切,並在同一  垂直線上的圓組成。
  

  3.自選動作30分自選動作圖形3個,各隊自報。每個動作10分。

編輯:徐維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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