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城市現代產業園區項目入駐優惠政策
鳳政發〔2009〕5號
為使園區成為縣域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鼓勵域內(外)投資商在鳳城現代產業園區投資興業,現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及鳳城實際,特製定以下優惠政策。
第一條 本政策適用範圍:歸屬於園區管理的各類生產經營性新老納稅企業。
第二條 園區補貼政策:凡到園區工業園內投資興辦生產經營性納稅企業,三年內,即2010年底前,園區按12萬元/畝的綜合價款收取(商住園和園區內老企業改擴建一事一議),投資商交款後,園區管委會全程代辦相關的土地手續。自企業納稅之日起,三年內,以企業對地方財政的貢獻額為標準,企業享受如下園區補貼政策:
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3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之間的企業,按該企業徵地時所交綜合價款的40%予以補貼;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之間的企業,按該企業所交綜合價款的60%予以補貼;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1億元(不含1億元)的企業,按該企業所交綜合價款的80%予以補貼;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補貼。
補貼期內,企業對地方財政的貢獻額達不到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補貼標準,按不突破地方財政實收額補貼,三年期滿後園區不再補貼。
同一宗土地不因業主變化重復補貼,每宗土地只補一次。
第三條 園區行政性收費政策:入園企業建設期內免收市本級收取的行政性收費。
第四條 園區企業準入條件:
1、鼓勵科技含量高、投資效益好、無環境污染、項目論證充分的企業入園。
2、凡入園企業投資強度必須達到100萬元/畝、佔地面積10畝、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方可提供建設用地。
3、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企業,原則上園區不單獨供地,園區管委會通過招商引資或直接建造標準廠房,企業可租用或購買。
4、園區管委會投資興建的標準廠房,出租價不高於建造成本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產業集群整體租用園區建造的標準廠房,租金在正常標準範圍之下適度優惠。
5、入園企業建設期一般控制在二年以內,投資規模大的企業可適度延長,一年內尚未開工的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收取土地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園區報鳳城市政府批准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造成損失企業自負。特殊原因形成“半截工程”的企業,經園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後,可以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轉讓,轉讓後的企業潛力大、前景好,可以延續原投資者的優惠政策,不經園區管委會同意私自轉讓的企業,不享受園區管委會的所有優惠政策,已享受的政策退回管委會(包括全額免交的行政性收費)。
第五條 園區服務政策:入園企業涉關政府有關部門下屬事業單位出勞務,原則上按規定標準三分之一收取勞務費;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的貸款及貼息政策,園區企業市政府優先幫助爭取。園區開設入園企業辦事窗口,企業資料提供齊全後,全程代理入園及貼息手續。
第六條 附則:
1、《鳳城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規定》適用於園區企業,出現交叉的地方,企業不兼得。
2、本規定由鳳城市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六個專業園在詳規未出臺前,項目入駐的優惠政策一事一議。
3、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