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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區扶持園區項目建設發展暫行辦法

時間:2010-09-09 21:59   來源:台灣網

振興區扶持園區項目建設發展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鼓勵、扶持國、內外企業(個人)進駐我區工業園區投資,促進我區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待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在我區工業園區內投資新建且納稅在我區的生產性項目(不含食品冷凍加工類項目)。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總投入包括固定資產投入和無形資產投入。

固定資產投入是指該項目在土地(含對農民的補償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地上建築物動遷費、土地平整費、土地辦證費、政府土地凈收益等)、基本建設、主要生產設備上的投入。

無形資產投入是指該項目購買產品專利。

 

第三條  總投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自項目竣工投產後,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

1、總投入在1000萬元()2000萬元的生產性項目,按該項目生產環節實現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形成地方收入部分的全部和增值稅形成地方收入部分的30%給予1年期的財政扶持。

2、總投入在2000萬元()5000萬元的生產性項目,按該項目生產環節實現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形成地方收入部分的全部和增值稅形成地方收入部分的40%給予2年期的財政扶持。

3、總投入在5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按該項目生產環節實現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形成地方收入部分的全部和增值稅形成地方收入部分的50%給予3年期的財政扶持。

4、總投入在億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一事一議。

5、達到本條規定標準的投資項目,其子女可在振興區所屬中小學就學。

6、達到本條規定標準的投資項目,勞動部門可協助企業招工,企業用工需要的技術工人,勞動部門可提供不低於15天的免費技術培訓。

7、達到本條第123款規定標準的外資項目、高科技項目分別按234款規定標準執行。

8、達到本條規定標準的投資項目,若投資強度達到平均每畝200萬元,獎法人代表10萬元。

9、達到本條規定標準的外貿出口企業,其開展品質體系認證、產品對外宣傳與推介、參加國際專業展覽會等費用,經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後,向上爭取省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給予重點資助。

10、達到本條規定標準的出口加工企業,其購買智慧財產權、出口產品升級、新產品研究與開發、在國外註冊產品及資訊發佈等,經有關部門申報批准後,向上爭取省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外貿發展資金,予以支援。

 

第四條  享受本辦法所賦予的扶持政策的建設項目,必須已經建設完工並實現生產。

 

第五條  兌現建設項目扶持政策的申報及審查認定

一、對總投入的認定,需提供下列資料:

1、土地:對農民補償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地上建築物動遷補償清單、土地平整專用單據、上繳省土地辦證費。

2、土建:以竣工後的賬面資產原值或評估價值確認報告。

3、設備:直接為生產所有的設備賬面原值或設備發貨票清單。

4、無形資產:購買專利的需提供專利證書(包括系列相關技術資料)、轉讓協議(合同)、公證書、發票;申報省級以上著名商標的需提供商標註冊證書及相關費用支出證明。

二、對企業納稅情況的認定,需提供下列資料:

企業實現生產後納稅的稅票,主要指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不包括資源類稅收、建設期營業稅、土地使用稅等其他地方稅種。

三、成立扶持項目建設發展審批領導小組,負責對建設項目總投入、納稅情況進行認定。

組  長:常務副區長

副組長:分管副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財政局局長擔任,成員由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招商局、務局、教育局、勞動局、科技局、審計局、監察局等相關人員組成。

 

第六條  項目竣工投產後,經驗收,總投入達到本辦法不同檔次扶持標準的,兌現扶持政策。資金由區本級財政承擔,撥付到項目單位,用於扶持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擴大再生產。

 

第七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881日起試行,原制定的有辦法,凡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編輯:李典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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