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進一步放寬、放活政策,吸引和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參與海原旅遊項目的開發建設,大力推進旅遊產業快速發展,加快生態旅遊文化城市目標的實現,現提出海原旅遊產業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一、堅持“讓權讓利,放開放活,互利共贏”和“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歡迎、支援、鼓勵社會各界投資者參與海原旅遊項目的開發建設和經營活動。
二、發改委、國土資源、工商、稅務、旅遊等部門對旅遊投資者在立項、審批、用地、辦證等方面簡化程式。凡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符合《海原縣旅遊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相關部門不再進行項目審批,實行項目備案制。
三、優惠項目用地。投資開發旅遊項目需徵用國有土地,屬政府劃撥用地範圍的,可無償劃撥投資人使用;不屬於政府劃撥用地範圍的,根據投資方的實際和意願,可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讓、作價參股或租賃等形式向投資方提供土地;以有償方式提供項目用地的,投資方卻有困難可分期分批交納土地出讓金;對佔用未利用土地的,可先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中上繳中央的30%,其餘部分予以緩繳;對從事旅遊基礎設施和公益性旅遊項目建設的,可無償劃撥土地提供使用。
四、鼓勵區內外、國內外有識之士發掘我縣歷史文化,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用新理念、新舉措開發,經營旅遊、文化項目,承認其無形資產,允許以智慧財產權參股經營,參與收益分配。
五、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凡在縣內投資、合資、合作參與旅遊項目建設和旅遊經營活動(不包括旅行社和流通業),從建設、生產、經營之日起,7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外商投資旅遊項目(不包括流通業)一律免征的地方所得稅。
六、鼓勵各類投資者興辦旅遊產品生產企業,從事旅遊產品的研製、生產和銷售,從生產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新辦的旅遊商貿企業和服務項目從經營之日起免征3年所得稅。
七、大力營造良好的旅遊投資環境,旅遊部門及時為投資方提供項目的規劃、論證等服務,發改委及時予以立項。
八、旅遊招商引資項目,特別是星級酒店、景區娛樂場所等,一律實行封閉式管理、治安由業主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