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舊西藏《十三法典》與《十六法典》

時間:2009-03-17 16:29   來源:新華網
   舊西藏通用的法律分為兩種:一種是教法,即規範出家人的戒律,專門適用於出家的喇嘛僧侶;一種是王法或政法,適用於俗人。

  西藏在西元六世紀進入了奴隸制社會,自此以後,與社會政治經濟需要相適應,先後制定的法律有:七世紀初吐蕃王朝的《法律二十條》;元末帕主政權的《法律十五條》;十七世紀西藏藏巴漢政權頒布的《十六法典》;清朝第五世達賴時期制定的《十三法典》;1733年的《番例》及同期青海果洛的《紅本法》。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條文,是《十六法典》和《十三法典》,其中《十三法典》一直沿用到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

  《十六法典》是西元1618年,西藏藏巴漢時期彭錯朗傑之子噶瑪丹迥旺布統治西藏後,命白色瓦在《法律十五條》的基礎上編集的一部封建農奴制法典,因其共有十六條律文,故稱《十六法典》。《十六法典》把人嚴格地劃分為三等九級:“人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又分上中下三級。此上中下三等,係就其血統貴賤、職位高低而定。”上等人是指西藏為數極少的大貴族、大活佛和高級官員等,中等人是指一般僧俗官員及商人等,下等人是指廣大農奴和奴隸,其中鐵匠、屠夫和勞動婦女則被認為是下等下級人。

  《十六法典》從法律上授予農奴主以特權,規定保護農奴主的生命財產和不受法律的制裁,而且公開確認封建農奴主的暴行為合法。按照法典精神,三大領主統治農奴是神的旨意,農奴受苦是命中註定,不能反抗,如果反抗,就要被處以挖眼、抽筋、割舌、剁手直至溺死、屠殺等極其野蠻、殘暴的刑罰。如重罪肉刑律規定,對嚴重損害領主聲譽、秘密武裝、平民反上等直接威脅統治階級利益的行為,都要處以挖眼、抽筋等肉刑。

  《十三法典》是五世達賴喇嘛羅桑嘉措時期制定的。五世達賴統治西藏時期,他命令第司索南饒登負責制定法典。索南饒登按照五世達賴所規定的法律總則,將《十六法典》進行了綜合調整,刪去個別條文,並對前言和個別條目作了修訂、補充,對一些名詞重新作了解釋,最後編成《十三法典》。《十三法典》繼承了《十六法典》的主要內容,嚴格區分等級貴賤,並公然庇護權貴。如按傷人賠償規定,凡僕人反抗主人,而使主人受傷較重的,應砍掉僕人的手或腳;如主人打傷僕人,延醫治療即可。如抗犯“活佛”,則要受到更嚴厲的懲罰。按照法典規定,農奴“勿與賢哲貴胄相爭”,甚至規定“向王宮喊冤,不合體統,應逮捕鞭擊之”。

  《十六法典》有一條關於責令蓄謀殺人已遂的兇手賠償命價的法律為殺人命價律。命價即用一定數額的金錢,來作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賠償,以求得饒恕。命價數額依被害者的社會政治地位和經濟地位而分為不同的等級。

  法律規定:人分為上中下三等,其中上等又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三等;中等分為中上、中中和中下三等;下等又分為下上、下中、下下三等。上上是至高無上的,命價無法償還;下下如流浪漢、鐵匠、屠夫等,彼等命價值草繩一根。

  “尊者滴血值一錢,卑者滴血值一厘。傷人上、下有別:民傷官,視傷勢輕重,斷傷人之手足;主失手傷仆,治傷不再判罪。主毆仆致傷無賠償之說。”

  《十六法典》和《十三法典》,內容大同小異,兩部法典深深根植于舊西藏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利用極其殘酷的刑罰壓迫以廣大農奴為主的下等人,毫不掩飾地維護著以貴族、官員和寺院上層僧侶為代表的“三大領主”的利益。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後,《十六法典》和《十三法典》被徹底廢除。
編輯:陳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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