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自治區安監局了解到,自治區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西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將於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在自治區施行。
自治區安監局法規處負責人說,《西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的制定和頒佈施行,對規範生產經營單位行為,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各級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西藏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據悉,《西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共7章61條,分總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應急救援與事故調查處理、監督與管理和附則7個部分。該《條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為依據,結合我區實際,突出了五個特點,即:突出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思想和安全發展的理念;突出了政府和企業對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突出了綜合監管和部門監管的職責;突出了地方特色,將國家和我區出臺的相關政策和實際工作經驗和做法等寫入《條例》;突出責任追究。同時,該《條例》確定了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監管制度、安全生產保障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以及安全生產處罰和責任追究制度。(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