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支援車企代理保險業務專業化經營

2012-09-25 09:12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范樂

  中新網9月24日電 中國保監會近日發佈《關於支援汽車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專業化經營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對推動汽車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專業化經營相關事項作出要求。

  《通知》指出,粗放的兼業代理經營模式不適應保險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要求,迫切需要從體制機制上進行改革。推動汽車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專業化經營,有利於促進汽車保險仲介服務規範化、專業化、規模化發展,有利於防範經營風險、規範市場秩序,有利於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

  《通知》鼓勵和支援汽車企業出資設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或者採取與已有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合作,由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統籌開展汽車保險業務。《通知》對公司名稱、分支機構設立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為鼓勵汽車企業投資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各項政策支援措施。

  按照疏堵結合原則,《通知》還要求各保監局繼續對保留兼業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汽車企業加大監管力度。對管理混亂,服務不規範,專業素質不高,與保險公司財務業務關係不合法、不真實、不透明的,可以限制代理保險公司的數量和代理險種範圍,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以下為通知內容全文:

  關於支援汽車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專業化經營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保監局:

  汽車生產、銷售、維修和運輸等相關企業(以下稱“汽車企業”)兼業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在促進保險業務增長,擴大保險覆蓋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汽車企業兼業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管理混亂、專業能力低下、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違規問題日漸突出。粗放的兼業代理經營模式不適應保險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要求,迫切需要從體制機制上進行改革。推動汽車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專業化經營,有利於促進汽車保險仲介服務規範化、專業化、規模化發展,有利於防範經營風險,規範市場秩序,有利於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現就支援汽車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專業化經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鼓勵和支援汽車企業,出資設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或者與已經設立的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合作,由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統籌開展汽車保險業務。公司名稱可以包含“汽車保險銷售”、“汽車保險代理”或者“汽車保險經紀”字樣。

  二、汽車企業設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以及中國保監會其他相關規定要求。

  三、汽車企業設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經營區域超出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應按規定向註冊地保監局提出申請,同時將相關材料抄報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將統一協調指導有關保監局,做好原兼業代理機構轉制為專業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服務網點相關行政許可事宜。

  四、汽車企業設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在註冊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開展業務,應當設立分公司或者營業部,負責該區域經營管理工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設有2家或者2家以上分公司或營業部,應當指定一家分公司或營業部負責該區域經營管理工作。

  五、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依託汽車企業經營場所開展業務的,應當取得保險監管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經紀)業務許可證,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挂許可證。依託汽車企業經營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可以由汽車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兼任。上述經營場所原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應當予以登出。每個營業場所應當至少有一名專職人員負責保險代理業務。

  六、在汽車企業兼業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向專業化轉制過程中,相關專業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要加強對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的管理,特別要加大對服務網點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合規意識的培訓力度,使其儘快適應專業化、規範化要求。

  七、汽車企業與已經設立的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合作從事汽車保險業務的,應當參照本通知執行。

  八、各保監局應當繼續對兼業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汽車企業加大監管力度。對管理混亂,服務不規範,專業素質不高,與保險公司財務業務關係不合法、不真實、不透明的,可以限制代理保險公司的家數和代理險種範圍,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其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各保監局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轄區支援汽車保險代理專業化經營有關工作進展情況,中國保監會將定期通報。

  中國保監會                            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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