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政府在組織經濟方面有四個方面不值得提倡。第一是指定技術路線。日本政府在資訊產業方面的此種教訓非常深刻。第二是設立了過多的行政許可和市場準入。行政許可和變相的行政許可,可謂五花八門,有的叫審核制,有的叫備案制。市場經濟的原則本應是非禁止進入,即沒有法律明文禁止的都可自由進入。我們則是管得太多。關於民營經濟的“新36條”,有很多的進步,特別是明確了非禁止進入。但目前這還只是個文件規定,實際上市場準入方面的障礙未打破。第三,運用行政權力壟斷市場,與民爭利。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四中全會,對於國民經濟在哪些行業要控制,哪些領域要統治,是有明確規定的,雖然這個規定還是有一些人認為範圍太大了一點。但有一些自然壟斷行業是不是應該由國家控制,這有爭論。而現在,國家實際上控制的領域,比十五屆四中全會規定的要大得多了。第四,部門利益“肥水不流外人田”。本部門掌握著某一個基金,或者是某一個方面的準入控制,就把這個給自己的關聯企業或是下屬企業,或是本地企業。這相當於政府直接進入了競爭,它要支援一個企業就等於打擊別的企業。
當然,政府要對一些新產品、一些既有社會效益又有外部效益的產品進行補貼。但這個補貼要儘量用補貼需方的方式。這種方式有一個好處就是,可以發揮消費者主權,通過市場的辦法來篩選。
我們的教育體系和科研體系,最大的問題就是行政化管理。現在正在進行去行政化的探索,這種探索一定要由政府來做,因為政府不開口、不同意,根本做不了。另外,學校內的教育體系應有一些革命性的變革。革自己的命確實是比較困難的,有很多人是不願意革自己的命的。但是,如果由此推論說革自己的命是不可能的,那就意味著在放棄改革。(吳敬璉 作者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