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發佈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2年12月16日,但通知未明確暫行辦法具體的出臺日期。
那麼,徵求意見稿出臺的背景是什麼,其內容有什麼特點?記者就此採訪了人社部相關負責人。
著重保障城鄉參保人員權益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解釋說,對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保)制度內跨地區的轉移接續問題,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已經頒布轉移接續辦法,目前正在平穩實施。
據介紹,擬出臺的這一暫行辦法主要是為了解決不同制度之間的政策銜接問題,更好地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今年,新農保和城居保已經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目前已經覆蓋4.59億人,其中繳費人員3.28億人。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說,只有解決城鄉居民參保者的後顧之憂,打通新農保、城居保與職保的銜接轉換通道,才能提升中青年農民工的參保率,讓參保者真正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受益。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內容,此暫行辦法適用於尚處於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各制度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於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適用。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達到職保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銜接手續。
繳費滿十五年可轉換
徵求意見稿明確,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這位負責人說,這主要是考慮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準相對較高。
因此,規定只要滿足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併計算待遇,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
而對由於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後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
個人賬戶全轉移
徵求意見稿明確,參保人員無論是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還是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都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說,規定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包括政府補貼部分)予以轉移,有利於最大限度保障參保人員權益。
這是因為職保個人賬戶目前都是由個人繳費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單位繳費劃轉),新農保和城居保個人賬戶的大部分資金來源於個人繳費(有一定的政府補貼和集體經濟組織資助),在資金性質上均屬於個人所有,參保人員在不同制度之間銜接,不影響個人賬戶資金的屬性。
這位負責人特別強調,徵求意見稿對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移的,沒有規定轉移職保統籌基金,但不影響其個人權益。
繳費年限累加計算有差別
徵求意見稿明確,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併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其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說,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準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簡單地認同為職保的繳費年限,會造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導致資金不平衡和道德風險。
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與職保之間根據繳費額度進行比例折算,則會出現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一年僅能折算為職保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年;同時,按照對等原則,職保繳費一年將等於新農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幾十年的繳費年限,這也是不科學的。
鋻於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後,其原繳費年限即使折算也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戶全額轉移相對於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但對於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為了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均不滿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累加計算,這樣更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