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溫州擬立法,設民間借貸年息上限為48%”的消息再次讓溫州金改成為關注焦點。日前,被稱為我國首部有關規範民間融資管理的法規《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已基本起草完畢。
《條例》對社會關心的敏感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比如,國家公務人員和國家法定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借貸活動及相關服務,而其中對於高利貸的重新界定,即年利超過48%的融資活動將按照高利貸予以行政處罰,成為爭議焦點。
溫州擬規範民間借貸
“規範發展民間融資”是溫州金改的重要內容,溫州金改十二條細則中提到,“要研究起草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建立民間融資法律保障”,以及“探索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引導融資主體特別是法人實體進行民間融資備案登記”。
據悉,《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的草案日前通過了專家的論證和鑒定,待有關部門審核後最終由浙江省人大會議表決。
該《條例》草案編制負責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12日接受採訪時稱,《條例》的總體原則是“輕審批、重服務、強監管”,相關標準或會根據溫州當地的實際情況和執行效果予以修改。
據記者了解,該《條例》草案正式指出,所謂民間融資,是指“民間借貸和私募債券、私募基金等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總稱”。在溫州市區域內發生的民間融資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可以看出,民間融資行為包含民間借貸但不限於民間借貸。
年利率超過48%將受行政處罰
48%將成為高利貸的紅線?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李有星表示,《條例》對民間融資的利率做出了規定。借款期限在一個月以上的,而且超過48%上限利率的將按照高利貸予以行政處罰。
“48%並非保護利率的上限,而是政府干預的紅線,是處罰利率,不是保護利率,法律保護的利率是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不得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李有星強調,48%是政府干預的利率上限,是為了改變過去月息1毛、年利超過100%也沒有任何干預的局面,並不是說利率在48%以下的都得保護。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斷借款合同約定利率法律效力的依據是1991年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李有星指出,《條例》草案還規定,借款期限不超過1年的,年化利率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基準利率的四倍;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年化利率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基準利率的三倍。超過該規定利率的,超過部分利率不受法律保護,借款人可以拒絕支付。
規範民間借貸關鍵是“陽光化”
溫州民間借貸利率之高曾被指“到了瘋狂的地步”,此前爆發的民間借貸危機,揭露了這種不規範運作的、高利率的民間借貸行為暗藏的巨大風險。
而因為民間借貸大多發生在熟人之間,雙方約定的利率目前實際上很多都超過了法律規定的4倍保護範圍。溫州金改後成立了民間借貸登記中心,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但眼下大部分民間借貸依然在地下進行,實際操作中借貸利率很多也都高於4倍。
“法律保護的是不能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但實際上民間的借貸利率有不少都遠遠超過了這個規定,甚至無限高。現在我們設定了48%的懲罰利率,目的是平衡借貸雙方的利益,使民間借貸市場秩序能得到較好的維護。”李有星告訴記者,民間借貸利率的主基調是市場自由調節,但要注意其利率限制要求,因為過高的利率對借款人和放貸每人平均不利。
而48%政府干預利率上限的確定,是參考了央行歷來在溫州的調研、溫州民間融資綜合利率指數以及香港的《放債人條例》而最終確定的。李有星表示,關鍵問題是要防範有資金優勢的人利用資金優勢,不顧實際情況,不斷抬高利率,這樣的話政府不干預就會導致市場混亂,設置利率上限就是為了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溫州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會長周德文表示,溫州從來都不缺少民間資本,更不缺少民間融資方法,而是缺乏有效監督和管理的民間融資。無論是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還是建立健全民間融資的監測體系,溫州金融改革的一大重要方向,就是把民間金融從“地下”引導到“地上”,使其從不規範的野蠻生長走向理性的規範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