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23日發佈《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和《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下稱《規定》),允許保險資金參與包括股指期貨在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辦法》要求,“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僅限于對衝或規避風險,不得用於投機目的。”分析人士表示,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投資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不會給市場帶來“裸賣空”壓力。更重要的是,此前保險機構只能靠賣出股票來控制風險,在市場波動較大時,集體性減持更會加劇市場波動,而通過股指期貨對衝,保險機構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不會對現貨市場造成直接衝擊,從而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
不會帶來“裸賣空”壓力
《規定》要求,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衝標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資產的賬面價值。保險機構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規定的投資比例上限。
業內人士表示,上述規定意味著保險資金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其對衝的標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賬面價值是1:1,股指期貨成為險資套期保值的風險管理工具,並非投資管理工具,因此不會給市場帶來“裸賣空”壓力。
“相反,《辦法》和《規定》的出臺有助於促進資金入市。”該人士表示,由於保險資金的規模大,其權益類投資以長期投資為主。過去由於沒有對衝工具,只能被動地承受市場下跌,股市越低迷,險資的倉位就降得越低。但借助股指期貨這一工具,險資可以通過對衝來控制投資風險。此外,保險公司通過股票與股指期貨的組合,可以構建豐富的投資策略,包括絕對收益產品、指數增強產品等,豐富的產品有助於市場的進一步活躍,也將吸引更多資金參與證券市場。
設定風險控制指標
為控制風險,《辦法》明確,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交易對手評估與選擇機制,充分調查交易對手的資信情況,評估信用風險並跟蹤評估交易過程和行為。應當維持一定比例的流動資產,通過現金管理方法,監控與防範流動性風險。應當及時評估避險有效性。
《規定》明確,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結算後,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中央銀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及政策性銀行債券,有效防範強制平倉風險。應當根據公司及資產組合實際情況,明確設定股指期貨風險敞口、風險對衝比例、風險對衝有效性、保證金管理等風險控制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