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上市公司資產重組須先在交易所網站披露

2012-12-06 13:30     來源:證券日報     編輯:王偉
    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的披露時間不得先於交易所網站披露 

    證監會上市部日前在“上市公司業務諮詢”欄目,就上市公司的業績承諾及披露問題做出回答。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可以在其股份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的披露時間不得先於交易所網站披露。 

    2011年8月1日,中國證監會修訂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會令73號)中第42條提出,為鼓勵上市公司促進行業或者產業整合,增強與現有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那麼,此類並購重組在執行《重組辦法》第34條時是否需要“對上市公司進行業績補償”?是否需要執行2010年8月中國證監會網站公佈的“重組方以股份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業績補償,通常如何計算補償股份的數量?”的相關規定? 

    對此,證監會答覆:此類並購重組是上市公司以追求資源優化配置為目的,與非關聯的第三方之間進行的同行業或上下游整合,是市場化的交易,其定價是交易雙方市場化磋商的結果。此類並購重組已成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一種重要類型。為鼓勵此類並購重組,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如出現《重組辦法》第34條“資產評估機構採取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估值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並作為定價參考依據”情形的,交易對方應當與上市公司就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不足利潤預測數的情況簽訂明確可行的補償協議,但不強制要求以股份形式進行補償。 

    證監會同時答覆:《重組辦法》第34條“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的有關年度報告中單獨披露上市公司及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利潤預測數的差異情況”中提及的“實施完畢”是指資產過戶實施完畢。 

    此外,對於“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資產重組預案通過在交易所網站披露和公司網站披露是否是合法形式”的提問,證監會表示:網上披露已成為成熟市場便捷、重要的媒體發佈方式。上市公司可以在其股份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的披露時間不得先於交易所網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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