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了關於制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彙報。
此前,銀監會曾先後計劃于2012年1月1日、7月1日起實施,均早于各國政府承諾的2013年1月1日巴Ⅲ實施的最後期限。但是,由於監管部門、商業銀行以及專家學者爭論較多、分歧較大,特別是遭受到商業銀行對監管標準過嚴的一直反對,一拖再拖。現在終於塵埃落定,與各國政府承諾的2013年1月1日巴Ⅲ實施的最後期限一致。
這部新規體現了巴Ⅲ版的要求,體現了從嚴監管理念,也符合和照顧了我國商業銀行的實際情況,特別是將操作風險納入到監管之中非常必要。是一個操作性強,能夠不折不扣落下去,也必將取得較好監管效果的新規。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新規雖然塵埃落定,但僅標誌著我國銀行業在落實巴Ⅲ邁出的第一步,今後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的路還很長,就是新規本身仍需進一步思考、進一步完善和提升的地方。
總體印像是,這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新規失之於寬甚至削足適履。與此前資本管理辦法相比,許多地方不是嚴了而是放寬了。首先,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其他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別為11.5%和10.5%,與國內現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預期提高落空。以筆者看,根據我國商業銀行現狀,應該適度提高,其目的在於從嚴約束商業銀行的資產擴張,切實保護債權人主要是存款人的公眾利益。
其次“允許商業銀行將超額貸款損失準備計入銀行資本”,這雖然大大減輕了商業銀行補充資本金壓力,但卻將資本約束機制的約束能力弱化了。顧名思義“超額貸款損失準備”是用於貸款未來出現損失而準備的資金,卻挪用來抵充資本金,將其“一物二用”著實不合適,著實是對資本約束機制的悖離。最起碼,應該明確規定超額貸款損失準備超過100%部分才能計入銀行資本金。
再次,“下調小微企業貸款和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和“下調公共部門實體債權的風險權重”值得商榷。引導商業銀行擴大小微企業和個人貸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務實體經濟,但不能體現在弱化資本風險約束上,不能以犧牲資本強約束為代價。而應該通過政府財稅手段引導商業銀行擴大小微企業和個人貸款投放,比如:財政適度貼息,對銀行貸款支援小微企業給予稅收優惠等。這是一個“車走車路、馬走馬路”的問題。“下調公共部門實體債權的風險權重”更讓人不可理解,這將助長諸如地方融資平臺貸款的膨脹。
最後,“合理安排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以利於保持適當的信貸增速”,有知情人透露,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統一給予了三年的過渡期,即2013年1月1日起實施,2016年底統一達標。這個過渡期偏長,因為資本約束機制已經實施將近20年了,再給這麼長過渡期著實沒有必要。同時,明確“已發行的不合格資本工具有10年的過渡期”。這意味著此前已發行的未達新辦法要求的次級債券不會立刻失效,也失之於過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