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新規: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上限取消

2013-03-29 13:14     來源:人民網     編輯:王偉

  4月1日起,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條件進一步強化,運營成本有望明顯降低。日前,保監會出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入市條件、設立程式等相關內容,但未對設立分支機構的數量做上限規定。

  “以往有關保險分支機構準入條件的規定散見於多個監管文件當中,一些地方保監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準入機制規劃不足、標準不一、透明度有待提高等問題。”復旦大學經濟學院院長助理、保險研究所副所長許閒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指出,隨著審批標準的統一,保險公司籌建分支機構將實現“標準化”管理,企業的成本將明顯降低,管理也將更加規範。

  整合監管

  “《辦法》出臺前,有關分支機構設立的制度規定分見於多個監管文件中。”許閒告訴記者,《辦法》中的大多規定在以前的文件規範中也能找到,但這是一個專門性、針對性的文件,有利於提高政府監管的效率,與新一屆政府強調的“提高政府效率,市場能做的交給市場做,市場不能做的那政府該如何做好的”大背景相吻合。

  加強對保險法人機構監管是2013年中國保監會的重點工作之一。許閒認為,這份文件釋放了兩個重要資訊:一方面,保險監管以後會進一步強化,尤其是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監管;另一方面,分支機構的設立和審批將成為對保險公司監管的主要切入點。

  “過去,我們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監管力度不夠大。一方面,保險公司的主營業務大多是通過分支機構來實現,另一方面,消費者對保險行業產生誤解也往往是由分支機構造成。”許閒分析說。

  強化服務

  記者注意到,在準入條件方面,《辦法》強化了償付能力、合規管理、風險控制和對分支機構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內容,適當放寬了開業驗收的標準。此外,《辦法》明確“營業場所權屬清晰,營業場所連續使用時間原則上不短于兩年”、“最近一年內同一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兩次以上的不得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

  “這有利於促進保險公司加強分支機構設立的規劃、投入和管理,強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服務能力。”復旦大學保險係老師沈婷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說,開設分支機構的時候要慎重,不能盲目去擴張,營業場所固定等有利於讓客戶得到一個比較穩定的幫助。

  在太平洋壽險工作多年的劉先生對此表示贊同,在他看來,過去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多采用租賃形式給社會帶來了一些麻煩。政府和客戶都希望有相對固定的服務營業場所,並建議營業場所連續使用時間應該在5年以上。

  雖然《辦法》對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規定了相對明確和具體的資格條件,但沒有直接規定具體的數量限制。劉先生建議,“設立分支機構前要進行充分的調研和評估,考慮分支機構的合理佈局,以實現可持續的發展。”

  對此,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保險公司在執行過程中要用科學理性的經營理念來對待分支機構的批設,摒棄粗放經營和管理的做法,逐步實現發展方式向效益集約型和可持續性轉變。避免出現在短期內開設大量分支機構而造成自身人才儲備不足、管理和投入跟不上,進而導致服務能力不夠的問題。

  改善形象

  “目前,保險公司在內控上存在一定問題,由於保險公司層級過多,來自總部或高層監管部門的要求到地方執行時會發生較大的變形。”許閒認為,“新一屆政府應該充分發揮職能,考慮怎樣從全局性、體系性來建設保險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機制。”

  許閒建議,政府應該進一步解決保險市場上出現的一些亂象問題,解除公眾對保險行業的誤解,目前政府加強了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方面的監管就是較好的做法。與此同時,政府可以引導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及產品上進行開發,以應對越來越多的災害問題。

  另悉,《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審批條件,統一審批標準,簡化了審批程式。重點對省級分公司及與之相關的高管人員的審批程式做了重新調整。《辦法》執行以後,各保監局之前制定的關於分支機構設立的規範性文件將隨之廢止。-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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