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從2008年1月1日起,我國進一步調整降低了鮮草莓、對苯二甲酸等45個商品的最惠國關稅稅率。調整後,我國關稅總水準為9.8%,其中,農產品平均關稅稅率為15.2%;工業品平均關稅稅率為8.9%。
一、電子產品關稅調整
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國已對256個稅目的資訊技術產品全部實行了零關稅;2008年我國未對其餘電子產品最惠國稅率進行調整,只對部分消費類電子產品、元器件及部分電子產品專用原材料暫定進口關稅稅率和稅目進行了調整;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的自由貿易區協議,繼續實施並進一步調整降低了部分電子產品的協定稅率;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對原產于港、澳地區且完成原產地標準核準的部分電子產品實行了零關稅;繼續對9個非全稅目資訊技術產品零關稅實行海關核查管理。
二、部分電子產品及電子產品專用原材料暫定稅率調整
為促進科技進步、企業創新及電子產品產業鏈向核心產品延伸,2008年,我國新增了TFT—LCD液晶顯示屏生產用背光模組的光學元件、液晶螢幕背光模組用冷陰極燈管、液晶顯示屏用原板玻璃、液晶玻璃基板、製造平板螢幕用超聲波清洗裝置及液晶顯示屏原板玻璃生產用氧化鋁、碳酸鋇、鍶的碳酸鹽、鋯的硅酸鹽等零部件及原材料暫定進口關稅稅率;繼續對液晶顯示板、電漿顯像組件及其零件、光學平板玻璃(厚度0.7毫米以下)、電漿模組生產用高應變點玻璃(應變點在550攝氏度及以上)、導電玻璃、石英玻璃(平整度小于等於1微米)及生產電漿顯示屏用的銀電極漿料、介質漿料、障蔽漿料、熒光粉漿料等平板螢幕生產用零部件、原材料實行現行暫定稅率;此外,還新增了特許權使用憑證(包括軟體升級許可證、軟體用戶許可證等)、印有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用程式的紙張、接觸式圖像感測器(掃描頭)、熱敏列印頭、磁帶型廣播級錄影機、光碟型廣播級錄影機、無線電收音機及其組合機用零件等電子產品2008年暫定進口關稅稅率。
為促進我國資訊產業結構調整、貿易平衡及支援高技術電子產品生產,從2008年1月1日起,我國還進一步調整降低了以下電子產品及電子產品專用原材料2007年暫定進口關稅稅率,主要有:多晶硅、鐳射視盤機機芯精密微型電機(直徑不超過24毫米,功率<1.5瓦,面振精度點20微米,步進移動量<34微米)、手機用攝像組件(由鏡頭+CCD/CMOS+數字信號處理電路三部分構成)、攝錄一體機及數位相機、手機用取像模組、錄影機、攝錄一體機、數位相機的其他零件、貼片濾波器、彩色液晶投影機的鏡頭及鏡頭組件、單眼數位相機的鏡頭等。
為促進我國資訊產業生產技術發展,從2008年1月1日起,我國繼續對以下電子產品及電子產品生產用原材料實行現行暫定稅率,主要有:印製電路板製造用光制抗蝕幹膜、光導纖維用塗料、電極漿料(主要成分為銀、鎳或銅和有機溶劑)、溴的品質百分含量在18%及以上或進口CIF價格高於3800美元/噸的環氧樹脂(如溶于溶劑、以純環氧樹脂折算溴的百分含量)、光通信用微光組件的玻璃毛細管、定位管(外徑小于3nn)、顯示管玻殼及其零件、覆銅板及印刷線路板用銅箔(厚度點0.15毫米)、電腦直接製版機器、電腦直接製版機器用零件、靜電感光式多功能一體機、幅寬>60cm的噴墨印刷設備(可與網路或自動數據處理設備連接)、幅寬>60cm的靜電照相印刷設備(鐳射印刷機、可與網路或自動數據處理設備連接)、自動櫃員機出鈔器、功率不大於0.5瓦(圓柱形:直徑不大於6毫米、高不大於25毫米;扁圓形:直徑不大於15毫米,厚不大於5毫米)非用於鐳射視盤機機芯的微型電機、直流穩壓電源(功率小于1000瓦。
穩壓系數低於萬分之一,稅號8471所列機器用除外)、具有變流功能的半導體模組、傳聲器(麥克風)及其座架、單喇叭及多喇叭音箱、閃速記憶體型聲音錄放機、使用半導體媒體的其他聲音錄放裝置、其他聲音錄製或重放設備、盒式磁帶錄音機或放聲及其他零件、具有刻錄功能的鐳射視盤機機芯,其他視頻信號錄製或重放設備的零件、鐳射視盤機的鐳射收發裝置(鐳射頭)、鐳射視盤機鐳射收發裝置用的零件、車載音頻轉播器或發射器、聲音錄製或重放設備用其他零件、重放聲音或圖像資訊的磁帶、僅用於重放聲音資訊的已錄製光碟、飛機機載雷達、不需外接電源收錄(放)音組合機、不需外接電源無線電收音機、其他收錄(放)音組合機、帶時鐘的收音機、其他收音機、彩色電視機零件(電漿組件及其零件除外)、音量不超過110dB的小型蜂鳴器、彩色液晶投影機的照明光源、彩色數據/圖形顯示管(螢幕熒光點間距小于0.4毫米)、電視顯像管零件、其他陰極射線管零件、背投電視機顯示屏(包括非涅耳透鏡螢幕、雙透鏡螢幕和保護屏)、光通信用微光組件的光學元件(包括工作波長為800nm—1700nm的薄膜濾光片、自聚焦透鏡、法拉第旋轉片)、鐳射視盤機鐳射收發裝置用的微型鏡片、普通數位相機(單眼相機除外)的鏡頭及攝錄一體機鏡頭等。
三、部分電子產品協議稅率、特惠稅率調整
為擴大雙邊多邊經貿合作,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根據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協議、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協定、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協定、《亞太貿易協定》,對原產于東盟十國、智利、巴基斯坦、韓國、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等國家的部分進口電子商品繼續實行比最惠國稅率更低的協定稅率,其中有部分稅目的電子產品協定稅率進一步下調。在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框架下,繼續對原產于港澳地區且完成原產地標準核準的部分電子產品實行零關稅。繼續對原產于寮國等東南亞4國、貝南等非洲30國、葉門等5國共39個最不發達國家的部分電子商品實行特惠稅率。
四、部分電子產品關稅稅目調整
根據我國電子產品生產技術發展情況,為有利於制定產業政策、稅收政策和加強進出口管理,在符合《協調製度》列目的原則下,2008年我國還調整增列了印刷電路用覆銅板、扣式及圓柱形鹼性鋅錳原電池及原電池組、有線網路介面卡、無線網路介面卡、無線接入固定臺、稅號8517所列設備用天線及其零件、藍芽耳機、車載音頻轉播器或發射器、未錄製磁片、未錄製的其他光學媒體、未錄製的半導體智慧卡、稅號8471所列機器用未錄製媒體及其他未錄製媒體、緊湊型熒光燈(又稱節能燈)、彩色濾光片、單眼相機鏡頭及電子萬能試驗機等電子產品關稅稅目。(中國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