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二連三“開罰單” 律師稱屬典型縱向壟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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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貴州茅臺後,昨日有媒體報道另一家龍頭白酒企業向多達12家經銷商“亮劍”,對低價、竄貨的經銷商進行處罰,透過通報、扣除經銷商保證金等方式來維護其“價格體系”。酒價“跌跌不休”,酒企“殺一儆百”的做法也引發網友熱議。昨日,有專門研究《反壟斷法》的律師表示,上述行為已成為縱向壟斷的典型。
據媒體報道,一家龍頭白酒企業近日在內部發佈通知,稱極個別品牌運營商和專賣店我行我素、不按規則、不顧大局、不識大體,低價、跨區、跨渠道違規銷售五糧液,對公司和整個市場環境產生了極大的消極因素,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這是一週內第二度有白酒龍頭傳來類似消息。5日,茅臺也在內部客戶系統下發通報文件,對出現違規經銷商作出處罰,其中重慶、西藏、玉林3家經銷商由於低價和跨區域銷售被處以暫停執行茅臺酒合同計劃,並扣減20%保證金,提出黃牌警告。
在宏觀經濟環境下行、塑化劑傳言等衝擊下,包括高端白酒在內的整個行業在今年春節銷售旺季前面臨著較大挑戰,零售價格也無法再如往年一般持續飆升。
有本地酒類經銷商對本報表示,他認為對“低價”經銷商作出處罰,在業內看來是“很正常的事”。對於酒企來說,開罰的做法純屬內部決定,事關其價格體系的穩定以及整個行銷體系的利益。
據悉,上述經銷商受到處罰,是由於早前在經銷商大會上貴州茅臺董事長袁仁國表示,茅臺酒零售價不能低於1519元,團購價不能低於1400元。但是,市場消息稱,部分經銷商以約1300元的低價銷售。
他山之石:
外企的做法是建議零售價
“這是縱向壟斷的典型。”昨日,專門研究反壟斷法的美國盛智律師事務所高級法律顧問張小藝對本報表示,上述做法就是上端供應商向下端經銷商施壓以求“統一價格”,用來保證其價格堡壘。
記者了解到,我國實施的《反壟斷法》其實對商品的生產、銷售、售後服務等利益環節影響很大。《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規定:“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以及“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均被認為構成了壟斷協議,經營者將被處罰。
法律人士普遍認為,上述規定意味著,目前廠家對經銷商的限價行為將被視為壟斷行為,而經銷商在終端價格上具備決定權。資料顯示,早在2008年,為響應該法規,廣汽豐田宣佈放開對經銷商的價格限制。
張小藝說,酒類供應商要求所有經銷商依據其內部“限價”銷售,對不執行“標準價格”者進行例如革除、不發貨等報復,實際上就是強制零售價的行為,是典型的縱向壟斷行為。
他說,由於美國也有相應規定,不少外企磨煉多年,都非常敏感知道價格壟斷很容易被執法,但國內酒類行業由於處在供需關係頂端過久,所以仍存在沒有和《反壟斷法》合規要求一致的做法。
“在華很多外企向經銷商都沒有說有‘標準價格’,而是說建議零售價。”張小藝說,這首先就體現了價格的性質,經銷商可根據供需狀況和優惠程度安排價格浮動,對於沒有執行的經銷商,外企不會以這個名義直接處罰經銷商。 (記者 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