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16日電(記者 華春雨 崔清新 王建華)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佈了“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中國進一步改革開放的進程中,“規定”帶給眾多外商投資企業又一利好消息。
16日出臺的“規定”內容包括:明確規定了未經行政審批的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明確規定了股權轉讓合同未經審批情形下的處理規則;明確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隱名投資糾紛的處理規則;明確規定了認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出資責任的規則。
此外,“規定”還對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合同糾紛的處理,由於提供虛假資訊進行股權變更報批導致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爭議的處理,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在股權轉讓中的同意權、優先購買權糾紛的處理等問題做出了詳細規定。
對此,經濟法方面的專家認為,“規定”的出臺會進一步優化中國外商投資的法律環境。
“外國投資人到中國來投資,完善的法律環境是其贏利的重要保障,這個規定對於中國外商投資法律體係中模糊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澄清,使外商投資更具可預測性和確定性。”清華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副教授呂曉傑說。
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今年早些時候曾表示,現階段,廉價勞動力已並非中國吸引外資的首要因素。對於目前在中國營運的約29萬家外資企業,以及未來還可能進入中國的外資企業來說,當前中國吸引外資的最重要因素是政治穩定、經濟發展以及法制環境的不斷完善。
高法16日的規定無疑為這一判斷增添了新的注解。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立法機構先後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這些法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的相關法律法規,構成了中國外商投資企業法的基礎,為外商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活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此外,中國《憲法》、《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商標法》、《海關法》、《仲裁法》等有關立法中也有關於外商投資的相關法律條文及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