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新政”應指向原因而不是結果

時間:2010-03-25 09:42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有消息稱國家發改委制定的《關於加強收入分配調節的指導意見及實施細則》被國務院退回,從目前公佈的內容來看,如果是真的,屬情理之中,如果不是真的,也應該被退回,只是不知道這樣的“收入新政”是否有“緊張修改”的價值。

  從這個方案公佈出來的基本結構上看,即使不了解其中細節也能夠清晰地感覺出來,這個“新政”的瓶子裝的還是舊酒,最大的問題就是它是指向結果,而不是指向原因的。

  這個方案回避了巨大收入差距、不合理收入分配格局所產生的根源,試圖通過稅收、轉移支付、漲工資這樣的技術性手段去解決中國目前存在的在收入分配方面的結構性問題。

  並不是所有的“漸進”都應該被不假思索地加以讚美,“漸進”地跨越深淵就不值得鼓勵。

  “收入新政”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增加農民收入。只要是農民,通過轉移支付只有可能消滅極端窮困,或者保證最低生活標準,而不可能讓他們富裕起來,只有城市化,只有把農民從農村地區、從農業部門趕快轉移出來,才可能真正提高他們的收入。城市化靠的不是口號和理念,靠的是制度創新以及源於這個良好制度的經濟增長。不打破行政壟斷,不把國有企業從競爭性經濟領域退出來,不解除政府部門對經濟活動的不合理管制,用管理取代管制,想改善收入分配格局,是根本不可能的。

  “收入新政”的第二部分是增加對低收入居民的扶持,這種扶持只有在“標本兼治”的情況下才值得讚美,如果沒有治本之策,我們很難對這些“治標”的技術性手段感到由衷的高興,因為我們知道,儘管收入分配格局已經扭曲到如此的地步,但我們在目前依然無法預期收入分配格局的根本轉變。

  “收入新政”的第三部分是提高工資性收入。對這樣的措施能夠感到興奮的恐怕只是那些生存于行政壟斷性質的體制內部門的幸運者,因為只有他們的工資水準才能夠被政府的“有形之手”操控,而對於那些工資水準由市場、由競爭、由供求來決定的開放的市場化部門來說,除了更好地保護他們的私有產權,除了給他們一個高效嚴明的司法系統,除了給他們創造一個在公平的規則下自由競爭的商業環境,除了減輕他們沉重的稅務負擔,除了解除施加於他們身上的不合理的經濟管制,除了向他們開放被行政壟斷控制起來的經濟領域,他們的收入水準怎麼能夠提高呢?

  “收入新政”的第四部分是個稅的調節。現在的問題是,原本是用來平抑收入分配差距的個人所得稅成為了擴大收入分配差距的元兇。伴隨著收入分配不公問題的日趨嚴重,中低收入者承擔了大部分個人所得稅,我們不是在“劫富濟貧”,而是在“劫貧濟富”。

  也許許多思想“成熟”的“智叟”認為,中國的事情很複雜,需要時間,問題是這些技術性手段還能爭取來多少時間,爭取來的這些時間是做什麼用的,為未來改革的攻堅創造條件,還是盡可能多地延緩真正改革的到來?

  改革進行到現在,要想深化,繞開既得利益集團已經不可能。想讓時間的流水去消融既得利益集團這個“鐘乳石”,是逃避,是裝天真,這個“鐘乳石”只能夠在時間流水的滋養下越長越大。

  在目前這樣的改革攻堅階段,我們需要的不僅僅是耐心,更需要危機感。推進中國的改革,我們缺乏的不是智慧,而是勇氣。 (衛志民 作者係北京師範大學政治學與國際關係學院中國經濟與政治研究中心主任)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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