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除了提高起徵點外,恐怕要在根本制度上進行徹底修正,即改目前我國實行的分類所得稅制為國際上流行的綜合稅制。
在北京舉辦的“中國發展高層論壇”上,國家發改委主任張平表示,個人所得稅按照家庭為主體徵收的政策還將進一步研究。這可以視作對本月閉幕的“兩會”代表委員呼籲調高個稅起徵點,並按照家庭具體負擔決定扣除項目的回應。
事實上,作為直接具有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稅種,不管是每年的“兩會”,還是有影響的論壇,對個稅進行改革的呼聲由來已久。特別是在今年,多位高層在多個場合表示要對失衡的收入分配加大改革力度的背景下,個稅改革更是被寄予了為收入分配改革破局的重任。
我們看到,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對於收入分配改革問題,提出了兩個政策目標:一是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二是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有賴於一個與GDP增長保持協調比例的增長關係,而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則除了政府通過做“加法”,加大居民在養老、醫療等領域的投入之外,更重要的是通過減稅等做“減法”的舉措,減輕居民直接或間接的負擔。而在這方面,個稅制度無疑是一個非常好的突破點。
當然,改革個稅制度並不僅僅是在提高起徵點等問題上做文章。個稅起徵點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和因收入差距不斷拉大而引發的社會階層矛盾,但中國目前個稅制度之所以沒有起到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功能的原因不僅僅在於起徵點太低,而是整個稅制在制度設計上需要全方位的更新。以美國為例,將近50%的工薪階層只承擔了聯邦所得稅的5%,10%的最高收入者承擔了個人所得稅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擔了30%多,從而形成了比較完美的“倒金字塔”的稅收負擔結構,而在我國的稅制下,佔有社會財富近一半以上的富人上繳的個人所得稅卻不到個稅總收入的10%,從而使得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失效,形成了以窮人為主要納稅主體的畸形結構。
改變這個結構,除了提高起徵點之外,恐怕要在個稅的根本制度上進行徹底的修正。中國的個稅制度,目前仍然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而不是國際上流行的綜合稅制。分類稅制的最大弊端是不考慮納稅人家庭負擔和支出的抵扣制度,難以全面、完整地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從而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少納稅甚至不納稅,所得來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納稅的不公平現象。在稅收抵扣項目的設計上,我國當前的抵扣項目完全按照納稅人個人的支出來進行設計,既無視中國“鄉土文化”中家庭收入負擔的傳統,更無視個人收入承擔整個家庭支出的事實。而國外除了為低收入階層提供了專門的稅收抵免項目之外,還綜合考慮納稅人的家庭負擔和贍養人口的實際情況,允許納稅人就其贍養人口的多少和實際負擔扣除一定數額的生計費用。
應該說,無論在認識層面,還是在技術層面,還是在改革的時機上,在今年啟動個稅制度改革,,無疑是最佳“時間窗口”。特別是在如何實行綜合稅制,並以家庭作為納稅的主體上,世界很多國家已經施行了近半個世紀,技術層面不存在實行的難度。但遺憾的是,對於個稅改革,相關的部門都似乎缺乏積極性,我們聽到的最多的說辭就是“進一步研究”,至於研究什麼,哪些地方有難點,需要研究到何時,則根本沒有時間表。
我們希望個稅改革能夠抓住今年難得的機遇,各有關部門跳出自身部門利益的考量爭取“加快”推動,除了適當提高個稅起徵點之外,更主要的是設計均衡公平與效率的稅制結構,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目前個稅公平與民生的缺失問題。
(馬光遠,經濟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