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收入分配製度,政府應通過再分配手段抑制、緩解收入懸殊;努力發展基本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
目前,中國現代化發展的一個主要矛盾就是收入分配懸殊問題。改革收入分配製度,合理調整收入分配格局,將成為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中國制度建設和宏觀調控方面的一項主要任務。而談到調節收入分配,就應該找到這個事情的源頭——收入差別。現實的收入差別可分為七種情況。
第一種源於誠實勞動中努力程度和辛勞程度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是由“多勞多得”而來。這種收入差別,是改革開放打破平均主義“大鍋飯”後必然有所擴大的合理差別。
第二種是源於個人稟賦和能力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
第三種是源於要素佔有的狀態、水準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比如決定於先天的繼承關係,因而個人在資金、不動產、家族關聯、社會人脈等方面有所不同而形成收入差距。
第四種是源於機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比如買股票、中彩票等行為使人一夜暴富或血本無歸,其中某些機遇因素不可否認。
第五種是源於現行體制、制度不夠合理的“明規則”而形成的收入差別。比如,一般壟斷行業職工的收入明顯高於非壟斷行業。其規則即使“對內一致”,對社會其他群體卻有明顯的“不公”。
第六種是源於現行體制、制度中已實際形成而不被追究,或暫時不被追究的“潛規則”而形成的收入差別,大體上相當於人們所說的“灰色收入”,透明度很低,這些“潛規則”大都是不公正的,亟須整改。
最後一種是不法行為、腐敗行為所獲得的“黑色收入”。不用說,這種行為是犯罪。
以上幾種情況,第一種和第二種,政策應該予以鼓勵,或以鼓勵為主加上再分配的人為微調。第三、四種,政策應作適當調節,但不能做抹平處理,否則市場經濟所需的首創、冒險精神將受到極大的抑制。而第五、六種則必須調節,關鍵是同時進行機制、政策轉變。最後一種則必須堅決取締、懲處。
政府的作用應更多體現為:通過再分配手段抑制、緩解收入懸殊。對高收入應通過稅收等規範手段適當調低;低收入階層不足以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缺口,應通過社會救濟、社會福利措施填補。對於由於特殊原因,收入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社會成員,一定要以“應保盡保”的原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政府的另一項應盡之責,就是努力發展基本公共產品、公共服務,政府應該提供諸如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基本住房的社會保障這類公共產品。(本報記者 羅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