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部委聯合修訂並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目前意見徵集已結束。意見稿規定,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可申請工傷;企業違反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可追究刑責。(5月27日《重慶商報》)
“高溫年年有,立法年年無”的尷尬,終於要成為翻過的歷史了。從1960年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算起,世易時移,半個多世紀以不變應萬變的暫行辦法、以“部門規章”的低層級姿態,早已無力為今非昔比的勞動權益撐腰說話。
熱災是一種城市病,關係到勞動者基本權益與幸福。在厄爾尼諾與熱島效應成為司空見慣的現實的今天,高溫立法已是繞不開的民生命題。紐約大學社會學家肯林堡提過一個樸素的結論:“必須將熱浪作為社會災難問題看待,因為熱浪是一種主要針對窮人的特別的災難。”2009年的印度高溫災害中,受災最慘重的群體也是窮人——分佈于工人、農民、人力車夫等這些角色中。重視“熱災”,就是保護窮人。遺憾的是,一方面是立法不足,我國內地城市高溫保護方面的立法,碩果僅存的就只有重慶的《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另一方面是“冒酷暑、戰高溫”等時常出現于公共語匯中,甚至還是一種溢美的稱謂。
四部委聯合修訂並起草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儘管有些姍姍來遲,但畢竟是因應權利保護現實的善法。但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高溫立法有了,關鍵還是配套與執行:一者,須防止新法加大勞動權益保護上的斷裂與尋租。正如不少民眾所言,其實各地的高溫條例也不少,雖然層級不高,但要求也不算太低,結果卻成了公職人員的福利保護,與真正戰鬥在一線的員工並無直接利益關聯,如果勞動監察執法能力不跟上去、加班費等癥結始終無解,高溫補貼會自己從天而降?
高溫立法的初衷在於保障高溫天氣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但就此而言,僅僅一部紙上的法律顯然是不夠的,對城市政府來說,真正需要的是構建一整套城市熱災應急管理體系。1960年,芝加哥發生“熱災”,短短4天內約有700人失去生命,隨後是城市以此為戒,全球最先建立防範機制。譬如地方規定只要氣溫達到90華氏度(約32.2攝氏度)以上,芝加哥義工將不時造訪老人與體弱多病者;如果溫度達到105華氏度(約合40.6攝氏度)以上,全市啟動緊急計劃,所有市政建築都進入24小時製冷狀態,免費開放供市民乘涼。這些都說明“防暑降溫”不只是企業責任。
高溫立法為“熱災”兜底了一線勞動者權益,那麼,如何讓善法旨歸兌現為勞動者合法權益,需要的不僅是立法智慧,還有執法能力與體制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