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村民遍尋蛇蹤,死蛇被統一挖坑掩埋(京華時報)
6月1日,十余名北京客在河北興隆縣苗耳村村邊,將數千條蛇放生野外,長蛇橫行並爬進村民家中,一度在當地引起恐慌,能出動的男勞力全部上陣打蛇。經興隆縣林業公安部門協調,放生客向村民賠償4萬餘元。
這似乎已不是什麼新聞,某今年5月底,多名石家莊市民趕往市郊鹿泉市上寨鄉常河村,將千余條蛇放生,結果蛇或被當地村民打死或不適而亡……放生一再變成“放死”。
從法律的視角觀察,《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對跨地區放生野生動物有明確規定,擅自將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於野外,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而從現實層面看,無序放生一方面會誘發對野生動物的濫捕和非法買賣;另一方面,放生的動物如果屬於外來物種,生存下去的可能性很小,對當地物種也會造成傷害,甚至帶來生態災難。
人與包括野生動物在內的大自然和諧相處,是人類文明和社會文明的發展方向。放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為促進和推動這種和諧相處的關係。但在放生一再變成“放死”的事件中,表現出的卻是以人的意志為中心的相處關係,雖然這種意志的出發點或許是善意的,而結果往往會事與願違——既非野生動物的生存之道,也不被某個局域的自然生態所接受。
放生主要體現在對生命尊嚴的維護,同時對物種保護和環境保護也有積極意義。當大規模放生既對動物生命尊嚴無益,甚至暗藏了一條濫捕和非法買賣的利益鏈,又給區域內自然生態及當地民眾帶來壓力與恐慌,這種善意就會大打折扣。由此不難得出:我們固然需要社會的良善,但任何良善之舉都必須觀照社會與自然的需要,否則,以個人意志出發的良善就很可能變成“偽善”。
放生成為一種社會現象,是文明進步的覺醒,只是,很多時候意識的覺醒並不代表已掌握了正確實踐的路徑。無論是出於動物保護的訴求,還是對環境保護的追求,放生都需要尊重自然、尊重他人、尊重法律,而不能為了滿足個人的某種訴求做“精緻的利己主義者”——雖然精緻得看似文明與道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