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殷先生的銀行賬戶上被打入了3280元,15分鐘後,銀行又發消息說,把這3280元劃走了。銀行解釋說是櫃員操作錯誤(10月21日《重慶時報》)。福州王女士粗心大意把3萬元錢轉到了別人的賬號,又聯繫不到對方,想通過銀行與對方聯繫上,但被拒絕。本是急用的看病錢,卻誤轉他人手中,可把王女士一家急壞了。(10月21日《海峽都市報》)
從法律上看,這兩起事件性質是一致的,都屬於不當得利,多得錢的一方確實都有義務將錢退回“失主”。
要取回誤打入的3280元,銀行不能通過如此極端手段,而應主動找殷先生溝通,請求其配合。如果殷先生還不願意退款,銀行也可起訴他。銀行卻在沒有殷先生同意或者法院判決的前提下,擅自將錢取回,不得不說,銀行為了貪圖省事,維護一己之利,似乎不擇手段。
另一邊,王女士因操作失誤將錢轉入他人賬號,銀行確實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可是,我們在集市上把錢包丟了,集市管理者雖無法律責任,但我們要求其跟著幫忙找找,總不為過吧?銀行在道義上本該配合王女士追款,即使可能涉及其他儲戶的資訊保護不能把儲戶資訊透露給王女士,也可以聯繫儲戶幫忙溝通;如果溝通不成,則更應出具書面情況說明,方便王女士前往公安、法院立案,幫助其通過法律程式解決問題。
同樣是丟錢了,銀行自己丟錢就心急火燎,不留餘力;儲戶丟錢了,銀行卻事不關己高高挂起,挂著漠然的“一臉無辜”,真是冰火兩重天。銀行厚己薄彼的鬧劇何時不再上演呢?(舒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