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為創建文明城市,徐州市近日要求全市百餘家單位上街協助交警執勤,時間自9月1日至明年底。但徐州市檢察院隨後對外發佈消息,稱不組織人員協助執勤。此事引發輿論起關注,徐州市委對檢察院的行動表示支援。隨後,徐州市創建指揮部做出相應安排,允許個別單位不參加此項活動。
市檢察院對當地的行政指令表示出不同看法,並拒不參與,這本非什麼大事,但放在現實的社會管理語境中,徐州市檢察院的“拒絕”就顯得有些另類和“出格”。這是因為,像創建文明城市這類活動,一旦納入行政決策程式,那定是當地的“頭等大事”,強調的是不折不扣執行,而且“理解要執行,不理解也要執行”,否則,一旦真問起責來,部門主官就可能“吃不了兜著走”。
但徐州市檢察院居然公開宣稱不組織人員上街協助交警執勤,且得到了市委的“支援”,這或許一定程度上顯示著地方行政的進步。當然,徐州市檢察院表態的底氣來自“尚方寶劍”,那就是近日中辦和國辦印發實施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其中便有不得安排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事務的條款。假如沒有兩辦的這一規定,情形又會怎樣?恐怕並不樂觀。
輿論對徐州市檢察院的做法給予了肯定,但對類似敢對不合理行政指令說不的行為顯然不能停留于點讚,而應審視事件背後的邏輯合理性。提倡文明出行、創建文明城市都沒有錯,但是否應如此興師動眾,要求全市百餘單位包括檢察院、法院幹警等都輪流上街“站崗”就大可商榷。且不說這樣會嚴重干擾這些單位的正常秩序,影響其本職工作,而這些工作也可能事關民生服務等,其結果可能弄不好兩頭落空,既荒了自家“責任田”,也沒完成好臨時任務。
更重要的是這樣做往往陷入形式主義的窠臼。動輒“全民齊動員”,“舉全市之力”,一哄而上,看起來熱熱鬧鬧、轟轟烈烈,實則都是花拳繡腿、表面功夫,並不解決多少實際問題。對此類情形百姓見得多了,早就頗有嘖言,詬之勞民傷財。文明出行也好,提高社會的文明水準也罷,顯然不能靠大轟大嗡的運動式治理,更不能寄望于朝夕之功,而要靠日常規則和制度的嚴格執行,要靠日積月累的堅守。
檢察官拒上街當“交警”,無疑是對形式主義的挑戰,其實也對當下的行政倫理提出了值得思考的課題,即行政權力的程式正當性問題。顯然,目前許多地方的公共行政管理及執行程式依然非常粗糙,既無嚴格的議事規則,亦無嚴密的程式審批規則,某些地方甚至鬧出紅頭文件與國家法規抵觸的笑話來。
現代的社會公共管理注重行政權力的分工負責、各司其職。但眼下在不少地方的行政體系中,顯然並未將這當回事,一遇“重大任務”,仍習慣於運動式社會動員,既不考慮機關單位的實際情形,更不管合理與必要性如何。如前些年許多地方的全民招商熱中,連公檢法都成了“招商局”,而司法機關對具體經濟活動的深度介入留下諸多隱患或後遺症。
檢察院拒絕履行超職責範圍的事務,既是其基本權利,亦是現代公共權力分工的題中應有之義。(閱盡)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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