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黨政機關還是官員個人,都應把信用作為最基本的政治倫理
媒體近日報道,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系統中,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官員失信”案件目前已超過1100件,而這些失信中既有政務失信,也有個人失信,其債務則主要體現在工程款、借貸款等方面。
官員平時從事的都是公務活動,為何會欠下鉅額債務?在陜西商洛最新曝光的一批案件中可看出一些端倪:11月15日,商洛市商州區法院一次性曝光32名“老賴”,其中一位安監局副局長欠下288.6萬元不還,原因是“給朋友擔保,朋友陷入困境,未能及時還款”。
這種情況並非孤例。前些年,許多地方的銀行放款時奉行著一個不成文的規矩,即要求公職人員提供擔保,以為這樣就可以降低金融風險。然而,且不說真正的借款人“跑路”時,提供擔保的官員個人往往缺乏償債能力,形成呆賬、壞賬;作為明令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公職人員,出面為企業或個人提供擔保,無論初衷如何,在外界看來都難免有瓜田李下的嫌疑。
除了個人失信,個別黨政機關也存在欠債不還的問題。諸如政府因蓋大樓拖欠工程款而被告上法庭的新聞已不新鮮。之所以會出現此類現象,有的是因為個別官員自以為“為公家辦事”,不會追責到個人頭上,因而出了問題還有恃無恐;更多的往往是“新官不理舊賬”——一旦黨政機關主要領導換人,繼任者對此前的盲目舉債就消極應對,尤其是換了幾屆班子之後,這些歷史欠債就完全成了一筆糊塗賬。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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