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老賴不是最好的手段,而是查處老賴的輔助性措施,無法從根本上扭轉執行難現狀,並一定程度上加重權利人負擔。標本兼治地破解執行難,必須構建國家層面的懲戒體系,全方位、全領域限制老賴的衣食住行,讓其時時刻刻處於監視和約束之中,寸步難行。
為發動全社會力量搜尋被執行人(簡稱“老賴”)及其財產線索,破解“執行難”,廣州中院發佈38宗執行懸賞公告,涉案總金額高達2.47億元,懸賞總金額超過990萬元。其中一宗涉案案款1.04億元的執行案,將按執行到位金額5%的比例懸賞舉報者,最高賞金可達520多萬元。(12月29日《廣州日報》)
懸賞老賴作為一種依靠社會力量搜尋老賴行蹤或財產線索的手段,是破解執行難的有益嘗試。但該舉措恰恰又暴露出誠信缺失的現實背景下,執行工作常常陷入被動,難以有效規制老賴的尷尬。
懸賞老賴的背後,是維權者的無奈和老賴的猖獗。按照相關規定,懸賞金及相關費用一般由申請人負擔,如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實行懸賞執行的意見(試行)》,懸賞公告費和懸賞金由申請執行人負擔。也就是說,本來已經贏了官司的權利人,為得到生效裁判所賦予的金錢等合法利益,還要付出懸賞金成本。這對守法者顯然是極大的不公,試想,當消耗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勝訴後,卻得不到一分錢,還要為討回應得利益再次支付額外成本,司法權威必將受到質疑。
執行難困境的根源,絕非司法人員不作為,而是當前仍然欠缺科學健全的懲處老賴的機制體制。很多老賴並非沒有履行能力,而是有履行能力而故意隱瞞財產,東躲西藏,加劇執行難。此現狀如不改變,對公民遵紀守法意識的培養和社會誠信建設的推進是一種阻礙,勢必引起重視。
簡而言之,懸賞老賴不是最好的手段,而是查處老賴的輔助性措施,無法從根本上扭轉執行難現狀,並一定程度上加重權利人負擔。標本兼治地破解執行難,必須構建國家層面的懲戒體系,全方位、全領域限制老賴的衣食住行,讓其時時刻刻處於監視和約束之中,寸步難行。同時提高其顯性的違法成本,除承擔遲延履行金外,還應負擔維權者合理支出,乃至承擔刑事責任。只有這樣,才會形成高壓態勢和威懾效應,倒逼老賴主動履行責任,而非賴到被懸賞的地步。(史洪舉)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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