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百萬民警集中培訓規範執法。公安部要求,民警在現場處置中,既要習慣在“鏡頭”下執法,又要堅持依法依規正常執法。對交警道路交通執法、民警治安巡邏、一般性執法等公開執法,群眾可以拍攝。拍攝者與現場需保持一定安全距離,一般情況下應保持3米以上距離,最近不能少於兩臂距離(約1.5米),不得越過警戒線拍攝,不得進入巡邏檢查中心區域進行拍攝。對涉及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恐怖活動等案(事)件現場,或者涉及他人隱私、未成年人保護執法活動的,不得拍攝(包括利用無人機拍攝)。
誠然,鏡頭下的現場執法應當成為執法新常態。民警執法時,面對群眾的圍觀拍攝,在拍攝不影響正常執法的情況下,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要習慣在“鏡頭”下執法,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
民眾圍觀拍攝警察執法,本身是一種源於憲法的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這是一種任何機關都無權干涉更不得隨意剝奪的憲法性權利,對於督促警方文明執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在當今的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公民隨時都可以用手中的手機記錄執法人員的現場執法活動,圍觀拍照行為本身並不會影響警察的正常執法。即便圍觀群眾主觀上只是懷著看看熱鬧的心理拍攝,並無主動監督執法的想法,其主觀並無惡意,警方完全沒有必要反應過激。
實踐中,少數公安機關和警務人員對民眾圍觀拍攝反應過激、嚴重誤讀。去年6月3日,四川平昌縣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上宣稱,群眾圍觀拍攝民警執法屬於妨礙民警執行職務,“遇到警察執法,請不要隨意拍攝,因為法律不允許!”這顯然是對民眾圍觀拍攝的曲解和誤讀。更有甚者,媒體曝光過多起警察強行驅趕現場圍觀拍攝群眾,對個別不聽話的圍觀拍攝的群眾以所謂妨礙執法和尋釁滋事等莫須有的罪名,採取強制措施戴手銬甚至拘留。有的民眾只因路過執法現場用手機拍了個照片視頻,就被警方限制人身自由。
從另一個角度講,警察要習慣在圍觀群眾的鏡頭下執法,大大方方、從容自信、理直氣壯地接受群眾的監督。只要警察現場文明執法、公正執法、規範執法,為何要畏懼群眾的圍觀和拍攝呢?
當然,圍觀拍攝也不能太任性。圍觀拍攝的群眾也要守規矩,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行使監督權。公安部明確要求,拍攝者與現場需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對涉及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恐怖活動等案(事)件現場,或者涉及他人隱私、未成年人保護執法活動的,不得拍攝(包括利用無人機拍攝)。又如,圍觀拍攝的行為係故意挑釁或威脅民警的,影響民警現場執法的,就是不允許的。另外,並不排除有個別居心叵測、動機不純的人,事後利用所拍的照片或視頻,把民警執法過程中出現的瑕疵發到網路上進行炒作,甚至歪曲事實、顛倒黑白。
圍觀拍照的群眾同樣要尊重警方的現場執法。1月7日,河北衡水桃城區一小區某樓層發生爆炸。事故次日,男子張某遙控無人飛行器到事故現場上方拍攝。衡水市公安局稱,該行為影響了正常救援的有序開展,並引起部分民眾圍觀,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因此給予張某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拘留男子越過警戒線進行拍攝的行為引發了群眾圍觀,擾亂了正常救援秩序。拍照監督民警執法固然是群眾的權利,這種權利也不可越界,否則就可能干擾正常執法。
推而廣之,實踐中除了公安機關現場執法不得干涉圍觀拍攝之外,城管、環保、食品衛生等執法部門的現場執法也同樣不得干涉群眾的圍觀拍攝,接受群眾的監督。
尊重圍觀拍攝就是尊重群眾的執法監督權。鏡頭下的監督更能倒逼文明執法和規範執法。讓圍觀拍攝現場執法成為新常態,讓執法人員自覺習慣在圍觀群眾的鏡頭下文明執法。(劉武俊)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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