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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古城維護費須經得起質疑

2017年02月07日 11:14:00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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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古城維護費須經得起質疑

  應切實考慮社會承受能力,讓古城維護費的收取既符合社會心理預期,也能真正發揮保護古城的作用,而不是淪為門票經濟的變種

  2月2日,“童話大王”鄭淵潔發佈長微博,質疑雲南麗江收取古城維護費。2月4日晚,麗江市長鄭藝回信鄭淵潔,稱收取“古城維護費”得到雲南省政府批准,並以行政事業性方式收取。鄭淵潔表示,感謝鄭市長的回信,但對收取維護費的行為仍存疑(2月6日《新京報》)。

  我國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麗江古城作為重要文化遺產,無論是基於傳承文化還是基於保護文物的需要,有關地方政府都必須依法進行保護,應該以財政支付的方式落實文物保護經費,這是地方政府保護文物的法定要求。

  新聞報道中有觀點認為,麗江作為落後偏遠地區,地方財政撥款很難滿足古城的管理和保護需求,需要徵收古城維護費來維持正常運營。麗江市政府負責人也表示,古城維護費是麗江古城遺產保護最重要的經費來源和保障,主要用於保護麗江古城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以行政事業性收費方式來收取“古城維護費”是經過批准的。由此類觀點可以看出,古城維護費其實就是為了解決政府財政投入不足而設立的。輿論之所以質疑古城維護費,主要就是擔心其有營利的嫌疑,相關資訊也不是很透明。比如,鄭淵潔就認為麗江古城當地民居均是私有財產,維護費應由個人承擔,收維護費和財政撥款功能重疊。換句話說就是,古城維護費既不合理也缺乏遠見。

  具體來看,古城維護費是以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方式進行收取的。而根據《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規定,事業性收費是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向社會提供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服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並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的收費。因此,消除輿論的質疑,就要證明這種收費並非營利性質的。就此來看,雖然古城維護費的標準、收入支出都是公開的,但是這不能說明其具有非營利的性質。同時,根據發改委、財政部印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要滿足社會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補償管理或服務成本,並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如果古城維護費要經得起質疑,就必須具有補償地方財政不足的合理性,以及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這裡的社會承受能力並不僅指價格高低,更是指收費後的實際保護效果和實際需要是否符合社會的普遍心理預期,如果收費背離這些基本原則,就屬於不合理收費。

  總之,以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方式收取古城維護費,就應該充分說明地方財政保護文物的實際困難,既不能通過收取古城維護費來替代地方財政對文物保護的經費投入,也不能模糊表達地方財政究竟如何不足?不足額度多少?當然,包括古城私人民居保護經費來源等問題也應一併有個交代。只是簡單的公開古城維護費有關資訊是不夠的,必須要進行更加充分的說明,論證古城維護費的合理性。在此基礎上,還應切實考慮社會承受能力,讓古城維護費的收取既符合社會心理預期,也能真正發揮保護古城的作用,而不是淪為門票經濟的變種,或者滋生腐敗現象的溫床。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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