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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恰當容錯是一種擔當

2017年06月20日 08:51:0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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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恰當容錯是一種擔當

  對工作中出現的過錯,不是匆忙下結論、扣帽子,而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於積極作為又主動補救的給予容錯甚至免責,不僅體現膽量和胸懷,更需要一種擔當精神。

  近日,貴州銅仁市出臺《幹事創業容錯糾錯暫行辦法》,《辦法》以鼓勵幹事創業、區別對待過錯、堅持依紀依法為基本原則,明確了容錯糾錯的具體條件和9種情形。對於法律法規未明令禁止或符合中央、省、市決策部署精神,出於公心,盡職盡責,敢於擔當,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依照程式上報並獲得同意,並未造成重大損失等行為,可以申請容錯免於問責。對符合免於問責條件的黨員幹部,其個人績效目標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考核、評先選優不受影響,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後備幹部資格不受影響。

  俗話說:“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但現實工作中,一些部門對待犯過錯誤、有過失誤的幹部卻是戴著“有色眼鏡”看人。只要出現這樣或者那樣的失誤,幾年的功勞“一筆勾銷”不算,後面幾年的工作也是“白幹”。

  事實上,錯誤常常不可避免。改革創新需要摸著石頭過河,誰又能保證百分之百正確?倘若只能有功而不能有過,否則,不問青紅皂白給予紀律處分,難免人心惶惶。結果很可能一方面導致過失者本人容易產生消極對抗情緒,造成人才流失或浪費,另一方面容易形成“不作為”心態,大家不求有功但求無過。而這種為官不為的風氣一旦形成,對組織和事業的損害更大。

  要做事就難免不犯錯,問題的關鍵是要對錯誤進行區別、分辨、評估,以不同的方式應對不同類型的錯誤。比如是無心之失,還是有心之過;是為公過失,還是為己犯錯;是違反紀律,還是觸犯法律;是合乎程式,還是違背程式;是可以補救,還是無可挽回;是影響輕微,還是影響惡劣,這些都必須分別對待,對待前者和對待後者,當有所不同。

  對於一些初念良善、影響輕微的犯錯,要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對其進行一看二幫,“團結—批評—團結”,就像毛澤東同志所言,“要給他出路,要准許改正錯誤”。陳雲建議,在少戴“大帽子”的同時,還需用機制給犯錯的同志多“穿衣服”。黨的統一戰線之所以具有強大的生命力,非常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正確對待他人的過錯,才團結了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提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對工作中出現的過錯,不是匆忙下結論、扣帽子,而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於積極作為又主動補救的給予容錯甚至免責,不僅體現膽量和胸懷,更需要一種擔當精神。容人之過,最需要的是擔當,最難做到的也是擔當。特別是敢於力排眾議,據理力爭,給犯錯者“戴罪立功”的機會,而不是一棍子打死,的確需要非常大的勇氣和很高的識見。這就需要胸中有大局,眼中有識斷,還需要以成倍的責任心加以監督和掌控,鼓勵和推動。其實,這就是考驗領導能力的試金石。

  高明的領導不但不輕易指責幹部在改革創新中的過錯,而且還鼓勵大膽嘗試,把開拓中的失誤作為一種投資,用自己的肩膀為下屬幹事創業遮風擋雨。經過摔打磨煉甚至失敗的幹部,不僅更容易積累實踐經驗,也能更加感激組織培養,並將其轉化為幹好工作的內在動力。

  “善莫大於恕”。容錯,對常人而言是一種修養、一種行善,對領導來說,則是一種可貴的擔當。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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