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停電配合執法”也要依法而為
廣東省首部地方電力法規《廣東省供用電條例》將於7月1日正式施行。該條例明確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電企業對非居民用戶採取停止供電措施強制其履行相關行政決定(6月27日新華社)。
這些年來,在拆遷、拆違、環保執法等活動中,不少地方行政部門要求當地供電企業採取停電措施以配合執法。電力作為居民生活、企業生產的基本要素,一旦被停就為行政部門執法創造了有利條件。但行政部門要求“配合”停電,卻讓供電企業承受違約風險,損害了供電企業利益。
供電企業與用電戶之間是一種合同關係。當供電企業為配合執法停電,就單方面違反了供電合同,有可能被用電戶起訴,此前就有相關案例。所以《廣東省供用電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隨意要求停電以配合執法,是對供電合同乃至合同法的尊重,也給供電企業拒絕停電提供了依據。
實際上,我國行政強制法已經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可見,《廣東省供用電條例》也符合這一法律精神。筆者希望,其他地方也出臺類似規定,明確禁止行政部門隨意要求供電企業“配合”執法。
當然,如果地方行政部門是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配合”停電,供電企業應該執行。比如供電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對淘汰企業、關停企業或者環境違法企業採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如果執法部門對這類企業執法,可以要求供電企業“配合”停電。
也就是說,《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禁止的是行政部門隨意要求供電企業停電以配合執法。供電企業是否執行行政部門的決定,關鍵在於行政部門的要求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這實際上既約束了行政部門的行為,也最大化保障了供電企業的利益,比如減少了供電企業違約風險,有利於保障電費收入等。
儘管行政強制法早有規定,但過去很多地方行政部門並未依法辦事,而是隨意地要求供電、供水等企業“配合”執法。這雖然有助於提高行政執法效率,但損害了某些執法對象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供電企業的利益。另外,這也讓某些行政執法部門養成了不好的習慣,比如執法過度依賴於停電停水。
可以說,《廣東省供用電條例》把行政部門隨意要求的權力關進了法制的籠子。這對於維護行政強制法的公信力、保障行政執法對象和供電企業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不過,僅從供電方面限制行政權力似乎不夠,還應該從供水、供氣等制度層面也合理限制行政權力以保障有關各方的權益。
但需要指出的是,某些基層行政部門是否遵守《廣東省供用電條例》規定,以及某些地方供電企業是否有勇氣拒絕行政部門的隨意要求還有待觀察。這是因為供電企業在地方生存,離不開相關部門的支援,假如對相關部門的隨意停電要求置之不理,可能在今後的工作中會有某些麻煩。
所以,出臺該條例不容易,落實條例更不易。不過,該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要求供電企業停止供電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希望該罰則對行政部門有所震懾。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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