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央視等全國多家媒體報道,“天價酒”事件被媒體曝光後,中石化廣東分公司開過三個會,主要圍繞兩個議題:第一,要求各個部門追查泄密人,到底是誰泄的密,懷疑肯定是“內鬼”,一旦查出要嚴懲。第二,跟外宣部門商量如何應對媒體採訪,堅決要求任何人未經同意情況下不得接受媒體採訪。
人們不得不擔心,那個舉報人一旦被查出,會面臨怎樣的下場?根據以往的類似經驗,舉報者一旦被曝光,往往會面臨各種打擊報復。
河南省平頂山市原政法委書記李長河,就因該市八台鎮黨委副書記呂凈一舉報其問題,雇兇將呂妻殺害,致呂本人重傷;被稱為“白宮書記”的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原區委書記張治安,曾強令檢察、紀委、公安等機關幹部,羅織罪名,對舉報他問題的安曙房地產公司董事長李國福進行報復陷害,導致舉報人在獄中非正常死亡。
因為官場和壟斷央企的腐敗案(如中石化前董事長陳同海案)時有發生,遏制腐敗的呼聲和力度也越來越大,中紀委等反腐機關和社會各界越來越重視舉報人的貢獻。
舉報人,國際上又叫“吹哨人”,是指向各種監督權力的“看門狗”機構和媒體提供各類權力濫用導致腐敗的資訊的人,其中向媒體爆料的人被稱為“線人”或秘密消息來源。對於媒體而言,沒有“線人”的幫助,要揭開許多腐敗案件的內幕是難以想像的。其中最知名的,當屬1972年前後向《華盛頓郵報》爆料“水門事件”真相的“深喉”。“深喉”為前聯邦調查局副局長,如果按照某些人的邏輯喚作“內鬼”,這位已經作古的舉報人地下有知會做何念想呢?
作為法制的進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批准聯合國大會2003年《反腐敗公約》。在這部在中國生效的國際法中,第33條是專為保護舉報人而制定的,其內容為:“每個締約國應該考慮將適當的法令結合進國內的司法體系,以保護任何這樣的個人:此人出於良善信念和基於充分理由而向能力當局舉報任何有關與本公約一致的公認侵犯的事實。”
問題是,即使國內還沒有出臺《舉報人保護法》,但是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和《反腐敗公約》,本來足以保護舉報人的合法行為。那麼時至今日,他們怎麼還背負著“內鬼”的惡名呢?這說明,一些掌握特殊權力的組織和個人的行為非但沒有受到法制的約束,而且其基本的價值觀念還可能是違反法律精神的。
中石化這樣的大型國企,身份比較特殊,一旦有勾結型腐敗可能因為利益輸送和均沾而導致皆大歡喜,就很不容易“見光”。這樣看來,舉報者更應是反腐敗機關和社會重點保護的對象,他們太不容易了。(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