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評論中心  >   大陸觀察  >   社會

聽證會應以更大誠意吸納民意

2011年07月27日 14:28:00  來源:長江日報
字號:    

  7月18日結束的廣州計程車價格聽證會,因提出兩套漲價方案,遭到民眾質疑。隨後,廣州市政協委員韓志鵬在微博上指出聽證過程中存在的多項問題,並建議重新舉行聽證會。前日,廣州市物價局長羅家祥約見了韓志鵬,並就韓的質疑一一回應,但他表示,聽證會很成功,“推倒重來是不可能的”。

  儘管韓志鵬對會見結果並不滿意,並堅持要求物價局召開第二次聽證會,如果物價局不同意,他將會向定價機關,也就是廣州市政府正式提出申訴,但不可否認,這個因聽證會而起的溝通是吸納民意的表現,值得肯定。我國聽證會制度存在不少問題,其中居於首位的應是誠意問題。

  自《行政處罰法》于1996年施行以來,我國在陸續出臺的有關法律中,對聽證程式作出了規定,並相繼建立了行政處罰聽證、價格決策聽證、立法聽證等三大類聽證。這其中,由於價格決策聽證與大多數人的利益息息相關,因而也最受關注。

  價格決策聽證實行之初,許多人對公眾在價格聽證上的決定作用抱有不小的期望,然而經過多年的實踐,客觀地說,公眾對價格聽證逐漸難再期待。聽證會似乎陷入了“逢聽必漲”的定式,“走形式”成了對聽證會普遍的社會觀感。人們對聽證會的不滿,還不只這些,一些地方還出現了諸如聽證會代表在會上睡覺、“固定班子”代表等情況。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聽證制度作為一種民主形式,已經廣為人熟知,但民眾卻強烈感受到“聽了也白聽”,對聽證會的參與熱情在不斷降低,有的地方甚至出現公眾“零參與”。這樣,聽證會在公共決策的民眾參與與官民互動方面,就很難發揮作用,往往是形式大於實質。

  從聽證制度的相關規定看,我國聽證制度與英美不同,它只是一種表達意見的方式,聽證會上提出的訴求、陳述的事實及其理由,對於最終作出的決定沒有約束力。正因為此,價格聽證會更有可能淪為“走過場”。進一步說,一場聽證會能否起到預期的積極作用,取決於組織者是否有吸納民意的誠意。

  是不是認真考慮民意,以多大誠意吸納民意,並沒有一個確定的判斷標準。相較于一些地方部門對民眾意見的置若罔聞、我行我素,廣州市物價局的回應是有誠意的。然而,在尚未達成共識的部分,相關部門能不能進一步拿出誠意,比如接受召開第二次聽證會的建議,或者把吸納民意後的修改方案,在提交審議前,先向民眾公佈一個有力的說法。某種程度上說,吸納民意的誠意度,決定了民眾參與決策的深度。

  在現代社會,聽證制度作為公民有序參與政治的制度安排,用以平衡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既是在限制權力,也是在提高決策效率。推進聽證制度繼續向前發展,就必然要提高民意的決策權重,而以更大誠意吸納民意,則是必須邁出的第一步。

[責任編輯:張潔]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The requested resource has been assigned a new permanent URI.


Powered by Tengine
海峽時評
深度幕後
七日視點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