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買房,兒媳沒份兒!”昨日,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各種聲音在微博上“炸”開了。記者從中發現,婚姻法的這一規定,可能使婚姻價值觀、女性擇偶觀、生育觀發生“悄悄”的變化。(8月13日《揚子晚報》)
根據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釋,“只要產權登記于一方子女名下,就認為屬於夫妻一方所有而不是共有”。不少人稱該解釋讓“丈母娘需求論”成為笑談,因為不管是男方婚前買的房子,還是婚後父母給買的,都屬男方個人所有,丈母娘的需求終將成為無效需求。據媒體報道,不少公婆為此而放心:養兒子也不“虧”了,不用“防”著兒媳了。有些專家教授則想得更遠,認為該規定在變相鼓勵了男人養“小三”,進而認為此立法導向有問題。說實話,這些言論有些可笑,其成立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婚姻中由男方買房。誠然,這是中國傳統習慣之一,但隨著現代法治和財產觀念的普及,以夫妻財產共治、生兒育女、撫養後代為己任的傳統模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形式,獨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繼出現,女方買房或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買房的現象不斷增加,這也是新婚姻法此規定號稱與國際接軌之根由所在。
換言之,夫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婚姻法不是婦女權益保護法,它既然可讓買得起房子的男方(公婆方)放心,也就同樣讓買得起房的女方(丈母娘方)放心。如果有人硬說此規定對男方有利,我只能懷疑其擇偶觀是否該與時俱進了。再說,社會輿論不是普遍對“一嫁改變命運”的拜金者以及“小三”頗有微詞嗎?此規定不正好喚起這些人的“自立自強”意識嗎?
說來說去,還得回到此規定出臺的初衷上去。據最高法透露,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案件中相對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鑒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此背景下,最高法出臺此規定最大的特點便是將夫妻雙方財產清晰化,為解決過往最難辦的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提供有力依據。
當然,又有人會說“房子要分清楚、債務要算清楚,就連養老金都要想到,太傷感情了”,這容易導致雙方物欲化和感情淡化,乃至中國離婚率的迅速攀升。此看法未免誇張。上面說過,司法解釋要解決的問題是實踐中最為突出的財產分割問題,有相當針對性,而並非宣揚離婚。再說,離婚都得所付出感情成本,即使法律將離婚事項規定得一清二楚,但都未必減少離婚的感情成本;如果說因為財產分清了,夫妻就去離婚,你信嗎?反正我是不信的。這跟《破產法》並不會推高破產率是一個道理——司法解釋只是為婚姻這家“合夥制企業”,制定了一組破產清算時的一般條款。
相反,該司法尊重了雙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財產獨立和經濟自由權利,在更多的涉及財產問題上確立了個人財產權優先原則,凸顯了婚姻關係的契約化傾向。其唯一的殘酷,在於它提示所有準備進入婚姻的人們,為了將來破產清算時,能為自己爭得比法律規定更多些的利益,或至少保住自己應得的合法利益,最好能在婚前就進行某些特別的約定。但其實法律本該只負責守住底線,而法律意義上的婚姻底線,就是無論在結婚時還是離婚時,雙方的利益均不受損——法律既不負責感情在婚姻中延續,也不能保證婚姻生活之甜蜜,它唯一能做的,是為婚姻雙方婚後的“經營”行為,確立一個格式化的最低章程,使雙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障。
總之,在一個回歸現代法治和財產觀念的時代,婚姻家庭財產觀因之而變,實屬必然——要離的,糾紛少些;想結的,動機單純些。就此而言,司法解釋很好的強調了現代婚姻、財產以及法治觀,並無太多可指摘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