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聽說略陽縣郭鎮出了幾個××》的網貼在各大論壇瘋狂傳播,該網帖稱“當地一名村長和三名鎮政府幹部輪姦了一名14歲的女學生”。前日,陜西省略陽縣縣委宣傳部發佈通告稱,所謂“村鎮幹部涉嫌輪姦少女”實為“涉嫌嫖宿幼女”。該通告引發了普遍質疑,許多網友呼籲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如何看待“嫖宿幼女罪”?是不是會成為“留給男人的法律後門”?這應該從立法的社會意義上來衡量。從法律對違法犯罪強制懲罰手段的威懾力來看,刑罰是體現一種行為和後果上的“不對等”,只有這種“得不償失”的犯罪後果,才能起到制止和預防犯罪的效果。
據此,刑罰相對於犯罪行為,不可能存在價值意義上的平等,立法也不應該考慮太多的“情有可原”,既然刑法是一種強制性的法律懲罰手段,其儆效作用就在於“罰”上。但凡是“罰”,不可能是等價的償付。那麼,“嫖宿幼女罪”把姦淫幼女同一行為分列二罪,就嚴重削弱了對侵犯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且與當前把“掃黃”列入社會治安重點的“國情”相悖。
賣淫嫖娼已經成了屢禁不絕的社會毒瘤,其中除了人類的原始動物屬性需求催生的市場,還與對其的懲處沒有上升到刑事犯罪有關。法律既然不能對此作出“左傾”的加重,但也不能把這種不法交易“右傾”到未成年群體。所謂未成年人“賣淫”,即使她們自願出賣肉體,也是由於心智不成熟而經不起利誘。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是首先強制規定成年人恪守道德底線,還是讓未成年人分擔罪責?這就關係到是不是保護幼女的身心健康問題了。而“嫖宿幼女罪”就是把原來法律認定的“強姦犯”變成嫖客,而受性侵害的幼女卻變成了賣淫女。相反,那些姦淫幼女的罪犯,完全可以用“不知對方年齡”或“自願有償”開脫罪責。中華女子學院副教授張榮麗指出,1997年嫖宿幼女罪設立後,導致侵害幼女性權利的案件大大增加,1997年之前類似于習水這些案子很少見,但是1997年以後,各類媒體報道的案件不斷增加,而且每一類案件中受害女童的數量都有所增加。
能不能把這種現象歸咎為“嫖宿幼女罪”帶來的社會後果?儘管相對固定的法律對不斷變化的社會現實總是暴露出某些缺陷,但立法的指導思想應該面對既成的社會現實。而當社會現實中出現某些因社會形態的變化而滋生的犯罪傾向,法律理應作出事先的警告。退一步說,如果把“嫖宿幼女”視為賣淫嫖娼低齡化,那麼,法律應該從哪著手?如果把懲處姦淫幼女的罪行減低到類似于屢禁不絕的“掃黃”,其結果會怎麼樣?這只要看當前治安情況下,強姦的發案率和嫖娼被抓獲的人數就清楚了。同樣是非法性行為,為何不花錢的強姦越來越少,花錢的嫖娼越來越多?就是不同法律後果產生的不同震懾作用。
即使是“性開放”的西方國家,大多數國家規定,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齡之下,不管有沒有錢物交易,不管是否自願,與幼女有性行為一律界定為強姦。這樣做的意義在於,就算成年男子步入風月場所,在嚴重的法律後果下,必須驗明對方的身份年齡,根本不存在事後“不知對方年齡”的藉口,這就是對幼女的保護,而這個責任是完全落實在成年男子身上的。而在一個連“嫖宿熟女”也禁止的國家,出現“嫖宿幼女罪”的法律規定,真的讓人匪夷所思。
“嫖宿幼女罪”遭社會詬病的另一個原因是,媒體曝光的幾宗“嫖宿幼女”案,當事者大多是權力人物,這種在之前法律中硬性規定的強姦罪,並不是社會上的地痞流氓在幹,而是有地位身份的人的無恥行徑。在這種情況下,把姦淫幼女同一行為分列二罪,難免讓人浮想聯翩:究竟是法律的“人性化”,還是“官官相護”?筆者並不懷疑國家立法的目的,但最近陜西的“村鎮幹部涉嫌輪姦少女”變為“涉嫌嫖宿幼女”,至少是“嫖宿幼女罪”留給這些無恥之徒的法律後門。
鑒此,為了維護法律的威懾力,還制度的清白,是不是該取消“嫖宿幼女罪”,應該不能算是一個十分複雜的法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