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一個特殊的日子,也成了一個特殊的“符號”。這一天,假冒偽劣商品“在劫難逃”,消費者權益揚眉吐氣。當消費者權益成“符號”之時,“3·15”這天更多地變成了集中打假、集中銷毀和成果集中展示日。
符號,這個“可以有”,但符號,不能濃縮于一“點”。“3·15”消費者權益日的象徵意義應該高於其現實意義。“3·15”作為消費者權益日絕不應該是“數字遊戲”,也不是“符號代言”。
曾有律師集體上書中消協,建議取消“3·15”消費者權益日,將“3·15”改成“365”,讓天天都是維權日。
在目前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夠健全、維權渠道尚不明晰的的情況下,消費者的維權路上佈滿荊棘。這一點,從每年“3·15”期間消費者趕集式的投訴情況就能看出,而即使在“3·15”時期,維權通道也常常不能保證始終及時、有效。那平時的投訴情況和解決情況更是可想而知了。如果說消費者平時“投訴無門”,那或許是冤枉了職能部門,但是,職能部門是否做到了接到投訴“馬上就辦”?這點大家心知肚明。
如今成了消費者盛大節日的“3·15”,更應該是消費者權益的“提醒日”。一方面在“提醒”職能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改革與優化監管機制,進一步暢通消費者的維權路;另一方面也在“提醒”廣大消費者要主動維權、積極維權,捍衛自己神聖的權利。如此,方能夠“倒逼”市場監管機制的改革與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