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信人支付了郵資,郵局有義務將信件準確及時送達。平信丟失,既令當事人利益受損也使公益蒙羞,郵政理應承擔責任。
近日,央視進行一項調查:他們投遞了100封平信並跟蹤了這些信件的送達情況。結果顯示,只有67封信件順利到達目的地,另33封則沒了蹤影。照此看來,平信的丟失率已達到了33%。
平信作為郵政普遍服務的重要業務之一,如此高的丟失率郵政企業自然難辭其咎。但最令公眾群起吐槽的是:中國郵政總公司客服稱,平信的丟失沒有辦法查詢,並且無法賠償。這樣的解釋,被一些批評者表述為“丟了白丟”。
郵政客服稱平信“丟了白丟”,並非信口之言。國家郵政局有關負責人三年前對此就有明確而詳盡的解釋。他的主要理由是,平信交寄時無憑據,所以難以查證。
此外,平信屬於郵政普遍服務範疇,具有很強的公益性。郵政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較低資費提供平常郵件的投遞服務,不能因為業務虧損或在農村邊遠地區服務難度大就拒絕承擔這項義務。因此,平常郵件的寄遞,並不是單純的經濟行為。
應當承認,這是實話實說。上述理由也得到了《郵政法》和《萬國郵政公約》的支援。當然,依2009年最新修訂的《郵政法》,也不是所有的平信都“丟了白丟”。該法第46條的相關表述是,“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
問題就在於,公眾很難證明郵政企業對平郵的丟失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此一來,後面“但是”條款幾乎成了虛置的白條。這也是為什麼多年來我們並未見到“平信也賠”實例的根本原因——這樣的個案至少在筆者觀察的公共輿論平臺上沒有出現。
寄信人支付了郵資,郵局有義務將信件準確及時送達。稍有法律知識的人,都能理解信件其實是一種合約,這份運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是寄件人與郵局。如果寄件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如既未貼郵票又未當場支付郵資),那麼郵局是不會對這樣的信件進行投遞的,因為合同尚未成立。如果寄件人支付了郵資,郵局卻在投遞過程中將信件遺失,這同樣是違約。
承認平信的公益性質,並不能因此否認郵局的合同義務。平信確實不同於市場化的快遞。快遞丟失,當事人利益受損,企業理當賠償;平信丟失,既令當事人利益受損也使公益蒙羞,郵政理應承擔責任。(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