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中國鄉土司法

時間:2012-07-19 08:43   來源:法制日報

  處在重大轉型時期的中國有著其自身的特點和趨勢,需要我們認真觀察、思考、總結。這種特點和趨勢主要包括:第一,大家庭演變為殘家庭。鄉村青壯勞力進城務工,留守兒童、空巢老人現象比較普遍,社會關係的融匯度和疏離度都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劇變化。傳統的鄉土社會正從一個動輒幾世同堂的大家庭演化為相當數量人員不齊的殘家庭。第二,熟人社會向半熟人社會轉變。一方面,村莊與鄉鎮、鄉村與城市的聯繫愈加緊密;另一方面,人與人的距離感覺卻從來沒有這麼遠過。如同城市一樣,生活在農村的人們也變得彼此之間越來越不信任,從一個“熟人社會”演化為“半熟人社會”。第三,個人權利意識特別是財產權利,尤其是土地權益意識日益增強。伴隨農村城鎮化和土地價值不斷增加,農民對土地及其建築物的態度十分複雜,關於土地權屬、流轉,民事行政案件交叉。第四,社會情緒異化。由於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以及日益拉大的貧富差距,讓部分農民工心理失衡,加之各種現實的矛盾與因難,對政府、官員、社會不滿的情緒在訴訟、信訪等方面發泄出來。

  總之,對於一直生活在鄉村或打工在城市的鄉村人,他們對法律和司法的需求和理解在悄悄發生著深刻變化。客觀上表現為鄉土社會司法需求日益增加與法院提供司法服務不足的矛盾。

  農村基層司法應該伴隨鄉土社會變遷而調整和發展,需要考慮法院應做什麼?能做什麼?獨立做什麼?合作做什麼?其中首要的是鄉土司法的使命或職能定位,我想至少有三個方面:

  一是定分止爭。審判首要是解決個案糾紛,明晰個案權利義務關係,分清是非曲直,無論是定性還是定量,都要準確適用法律。

  二是修復關係。這是與解決個案糾紛同等重要的內容,也是鄉土司法與城市司法最大的差別所在。通過司法來修復當事人之間的社會生產生活關係甚至比解決案件本身還重要,因為當事人可能是鄰居,是鄉里鄉親,今後還要長期甚至世世代代地“一起”生活下去。事實上,部分個案糾紛直接反映出來的利益衝突與案件背後存在的影響關係的癥結可能一致,但更多是兩回事,案件僅僅是背後癥結的表面化,打官司只是一種向對方出口氣的方式。所以,確立更為廣闊的鄉土司法理念十分重要。

  三是傳播法治觀念。司法被選擇作為鄉土社會糾紛解決方式,要更好地發揮教育、評價、示範、指引作用。毫無疑問,雖然法律手段或者說法律因素已經越來越成為當下解決鄉土社會糾紛的主要方式,但是鄉土社會訴訟,當事人習慣於將人情與法律融合起來,有時候把人情看得更重。所以,法官的行為尤其是法官的做法、說法,將日積月累地影響著鄉土社會糾紛解決的法治推進。

  在鄉土社會解決糾紛,包括案件直接針對的利益衝突以及背後的矛盾癥結,需要構建基於交流的司法模式或者說辦案方式以回應鄉土社會需求。換言之,我們是否可以明確提出一個命題:司法的生命在於交流。

  一是建立村民廣泛參與的糾紛解決網路。鄉土司法不僅要完善便民護民措施,更要注意構建村民廣泛參與的訴訟模式。重慶法院已經構建四位一體的便民訴訟網路,人民陪審員廣泛參與。這是司法民主、司法公開等普世價值在鄉土司法的表現。

  二是完善適合鄉土社會特點的辦案模式。大力開展巡迴審判,其目的是便於查明事實、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糾紛化解和通過法院解決糾紛的示範作用;大力開展調解,尤其是類型化案件例如交通事故、醫患、消費者等類型化糾紛,組建有行政部門、民間組織參加的綜合調處機制,注重調判結合,構建科學調解體系;注重發揮典型案件判決的教育、評價、指引、示範作用。

  三是提升法官的交流能力。包括跑腿調查能力——發現事實,法律事實向客觀事實接近;說話交流能力——與當事人及其周圍信任的人,用家常俚語傳播法治精神及其原則理念,與當事人共同找法、釋法,存異求同;文書說理能力——簡潔準確。

  總之,鄉土司法要方便、便宜、便捷,要公開公道,要情理法融合,加強適合鄉土社會的人民法庭文化建設,改進人民法庭的辦案方式;提升法官司法能力,要有事理明晰、法理透徹、文理信達的本事。(孫海龍)

編輯:許娜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