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入法”不利於“法護良知”

時間:2012-07-19 09:15   來源:光明日報

  媒體日前報道,湖南省寧鄉縣人民法院院長在一個法治論壇上表示,要建設“兩型社會”(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不僅要靠法治保障,還要靠良心保障。他提議把良知寫入法律總則,成為指引、評價、規範人的行為的法則。他表示:“良心都靠不住了,什麼靠得住呢?”

  按照儒家學說的解釋,良知是人類先天具有的道德意識。人人都能堅守自己的良知,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果能如此,美好世界可期。只不過,良知是道德範疇,有引導性,無強制性;將良知入法,進而對人的行為予以衡量和規範,並非易事,也不具備可操作性。

  客觀地說,我國目前缺少的不是法律條文,而是強有力的執行。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已經達到1100多部,涉及各行各業,比如勞動保障方面有《勞動法》,社會民生保障方面有《社會保險法》。但是,用工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合同、加班拿不到加班費、農民工沒有社保等現象依然普遍存在。從這個角度說,法律法規是現成的,執法部門如果執行不力,監管形同虛設,再多的法律也是徒然,只能增加制定法律的高昂成本,而落實不到位也有損法律的尊嚴。所以,將“良知”寫入法律,既不能保證執法者本著良知執行,也不能保證違法違規行為因受“良知”教化而減少甚至絕跡。

  法律作為國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必須有法律文件的正式頒布,法律修辭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內容。曾有學者指出,我國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中,政治修辭和道德修辭被過度使用,造成很多法律成為表態式、原則式的法律。以懲治“家暴”為例,我國的《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懲罰性規定,但普遍存在處罰不明、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等弊端。比如《婚姻法》中規定家庭暴力的法律後果,只作為離婚的理由和損害賠償的依據,沒有規定對施暴者的制裁措施;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也沒有明確實施家庭暴力應承擔怎樣具體的民事責任。僅僅對善惡“表態”,並不足以震懾違法行為,反而不利於有力維護社會“良知”。

  因此,“良知入法”並不利於“法護良知”。要讓法律真正維護社會良知,不僅要增強法律的執行力,還要破除道德式、原則式的法律條文,讓法律發揮堅守公平正義的最大作用,其重要性和緊迫性不言而喻。

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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