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頒布,法規上的“盲區”已經被掃除,但這並不意味高溫保護管理上的“盲區”也被掃除,還需要監管部門主動作為,加強監管,減少職業傷害
暑伏來臨,中午街頭氣溫高達38攝氏度,不少建築工地上的工人還在露天勞動,派發售房廣告傳單的小夥子還在路口穿梭,除了簡單的遮陽帽外,幾乎沒有任何高溫防護設備。近年來,隨著夏季平均氣溫的升高,在夏季高溫天氣從事戶外作業導致中暑的也越來越多,甚至人員死亡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許多人都認為,防暑降溫是一種員工福利,企業效益好、社會責任感強,防暑降溫措施就充分。相反,如果企業效益一般,經營者社會責任意識較弱,防暑降溫設施和措施就相對不足,甚至沒有也是理所當然。
之所以產生這樣的錯覺,法律法規體系的滯後有一定責任。今年7月以前,我國一直沿用上世紀60年代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其中僅對工業、交通運輸業、基本建設工地及田間作業的相關崗位進行規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尤其是改革開放之後我國社會形態發生巨大變化,行業多樣化,用工崗位也五花八門,許多新職業、新崗位尤其是第三產業中的眾多用工領域成為《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約束“盲區”。防暑降溫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沒有強制約束,許多高溫崗位、高溫環境下作業的勞動者的職業健康很容易被漠視。
隨著新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頒布,這一法規上的“盲區”已經被掃除,但這並不意味防暑降溫工作管理“盲區”也被掃除。
其實,在舊的管理辦法中,許多傳統工農業領域的防暑降溫措施都有明文規定,但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不同單位之間的落實情況有好有壞。薄弱環節是明顯的,勞動力流動性大、技術含量低的建築工地,以及效益不好的廠礦等。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背景下,不僅用工單位不會主動考慮防暑降溫,就連勞動者自己恐怕也很少意識到高溫對身體的傷害並主動維權。
當我國在2010年將因工中暑納入職業病目錄時,就清晰表明防暑降溫措施是職業健康的重要組成部分,防暑降溫措施不是福利而是企業的責任和義務。
新的管理辦法頒布後,法規的適用範圍變大了,意味著抓落實的任務更重,要求更高。今年以來我國經濟增速放緩,勞動力供求關係趨緩,用工方的“話語權”無形中又增強了,這更要求有關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多到防暑降溫的薄弱地帶去走走看看檢查糾正。另一方面,應當不斷加大包括防暑降溫在內的職業健康知識宣傳,培養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最大程度減少職業傷害。(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