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水救人非見義勇為”的官話很業餘

時間:2012-09-06 13:20   來源:紅網

  近日,有網友發帖稱:8月29日,他和另外4名朋友在洛陽淩波沙灘浴場游泳,玩得盡興時突然聽到兩名女孩喊救命,他們奮不顧身去拉已經陷入深水區的女孩,經過大家接力搶救,兩名女孩安全獲救上岸,然而,參與救援的24歲小夥子劉文波卻陷入深水區溺亡。劉文波的行為是否屬於見義勇為呢?對此,記者電話採訪了河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洛陽分會秘書長袁主任,他明確表示,下河救人不屬於洛陽市的見義勇為條例的適用範圍。(9月5日大河網)

  見義勇為的本意是看到正義的事,就勇敢地去做。具體指公民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而《洛陽市保護和獎勵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的第二條卻獨獨強調“不法侵害”,而置其他于不顧,對於更廣範圍的見義勇為來說,顯得狹隘了,條例漏洞由此可見。

  制度不完善,就應該面對客觀實際,本著解決問題的原則,及時調整完善。其實,稍有常理的人都會知道,“只有遭受‘不法侵害’才是救人救財、才是見義勇為,而跳水救人雖然救了人,也不是見義勇為”的說法,實在是站不住腳。既然不符上級政策、不符客觀實際,就需要調整完善,而不是一句“目前只按照這個《條例》開展工作”了事。這種處理問題的態度和方法,實則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實不足取。

  在當前社會利益多元化的今天,有少數人甘願拋卻真善美、單純追逐名和利,社會的公平正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見義勇為、好人好事這種社會環境的凈化劑和推動發展的催化劑,越來越少,越來越珍貴。如若一味地按照文件死板硬套,只會寒了跳水救人者的心,延遲或阻礙更多心存善念、願意幫助別人者報恩社會的腳步。

  事實上,此類問題的處理,既是引領社會導向的風向標,也是考量人們心靈精神的試金石。讓人欣喜的是,從各地見義勇為者的報道來看,跳水救人被界定為見義勇為行為的實例比比皆是,使救人者得以安息,被救者得以安心,讓更多內心向善、向上的人看到了希望、汲取了力量,也產生了很好的社會反響。面對這起社會關注的跳水救人事件,當地政府能否走出所謂制度的窠臼,真正以人為本、靈活處理,還死者以公道、給生者以希望,將關係到政府的聲譽和道德指引的方向,需要認真對待、用心解決。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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