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民間組織與社會救助無縫對接

時間:2012-10-29 14:40   來源:人民網

  “2011年社會救助投入的資金有1800多億元,這麼大的財政投入,沒有立法,問題很大。現在社會救助工作全面推開,很多模式也相對成熟,但還是以政策調整居多,比較隨意、零亂。進行一項救助,要在各相關部門的許多文件中挑選依據,確定對象。”朱永新委員認為,在社會救助工作中,應充分發揮好民間慈善機構的作用(10月28日《中國青年報》)。

  隨著國家救助投入力度的逐年增大,各地低保發放屢屢出現“人情保”、“關係保”,在審核社會救助對象時,囿于商業銀行法等現行法律的限制,民政部門無法查詢到救助對象的家庭財產等資訊,造成社會救助對象認定不準確以及“後門保”等問題。與此同時,城市社會救助框架雖已初步架構,但仍有一些困難群體遇到特殊情況,比如重大疾病、子女上學和突發性事件等,無法納入到社會救助的範疇。

  這些情況的存在,使我們有必要約束公權,適度配置權力,防止權力異化,更為重要的是,還要通過培植民間組織,讓民間慈善機構成為社會救助的“左膀右臂”。在今年3月召開的全國民政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表示,政府的事務性管理工作、適合通過市場和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可以適當的方式交給社會組織、仲介機構、社區等基層組織承擔,提高服務效率和品質。

  這意味著,朱永新委員的發揮民間組織作用的觀點與溫總理對社會組織在服務型政府中的制度設想是一致的。儘管民間組織被證明是政府社會管理的有效補充,但要想讓民間組織與社會救助實現無縫對接,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依據現行社團管理條例,要成立一個民間組織,需要邁過兩道關口:一個是在政府中找一個“主管部門”審批挂靠,才能合法註冊,另外還必須到民政府部門審核批准。顯然,這樣一種制度安排,實際上暗含了政府行政萬能的思維。

  值得欣慰的是,廣東省推進社會組織體制改革,備受社會各界好評,其要義在於:一是將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改為業務指導單位,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成立;二是積極推行“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這一體制性變革,不僅打破了嚴厲的行政管制,也擊碎了過度的行業壟斷,給社會組織的登記開闢了綠色的通道,為其健康成長創造了條件。這一民間組織制度架構應儘快在全國推廣。

  在民間組織鬆綁的同時,國家層面也應給予政策傾斜。目前,由於缺少政策激勵機制驅動,民間組織不僅運營困難,而且積極性也不高。所以,國家應架構起民間組織政策激勵驅動機制,以調動其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

  具體到激活民間慈善機構,可謂是一舉兩得的事情。既能讓政府部門從難以顧及的一些公共服務領域內抽出身來,也會讓社會組織有效地將公共服務接手過去,減輕政府部門負擔,民間組織則會獲得茁壯成長的空間。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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