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卿/畫
前日晚,北京市朝陽區帝景豪庭酒店咖啡廳,上海來京遊客張女士在勸阻鄰桌3名吸煙者時,雙方發生衝突。張女士稱自己勸阻未果,用手機拍照取證準備舉報時,遭到對方毆打,隨後自衛(11月17日 《新京報》)。
矛盾的發生是因為有3位客人在禁止吸煙的咖啡廳抽煙,而矛盾的激化卻是因為拍照。張女士稱,她向咖啡廳服務人員和領班反映此事,希望能制止抽煙行為,但毫無效果。隨後,她拿出手機拍攝吸煙者時,雙方發生衝突,對方稱侵犯肖像權。張女士解釋,她拍照是為了取證後投訴酒店控煙不力。
於是,一個問題擺在我們面前:對於違法吸煙者,被動吸煙的受害者能否拍照?對此,《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專家建議稿)課題組負責人應松年教授表示,因沒有立法保護,這些顧客在拍照時會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權等問題,也容易引起糾紛,讓自身受到不必要的傷害。
應松年教授的觀點在《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第十六條中也有表述。但問題是,受害人對違規吸煙者舉報和投訴當然涉及取證問題,如果不能對違規吸煙者拍照,又如何取證?這不僅會讓法規執行遭遇障礙,也讓立法者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而且,張女士之所以要對吸煙者拍照,還有一個原因,她所在的上海市,其相關的禁煙法規在禁煙場所遇到這種情況是可以拍照的。這樣看來,對於違法吸煙者能否拍照,上海和北京的規定又有不同。
那麼,到底能不能對違法吸煙者拍照取證?我以為,對於相同的問題,全國應該有統一的解釋和規定。從法理上說,應該允許拍照取證。北京所擔心的是侵犯隱私權,具體說就是肖像權問題,這個法律障礙並不存在。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是,這裡的拍照並非是為了營利,而是為了舉證,而且正是為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另外,隱私權的保護不得與公共利益相違背,公共場所違規吸煙,已經損害公共利益,隱私權和肖像權應該讓渡。從權利排序的角度看,更多公民的健康權顯然高於某幾個人的肖像權。因此,筆者以為我國的禁煙法規應該都像上海那樣,允許被害者拍照取證。(殷國安)